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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征选电影创意故事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5 生效日期: 2005-10-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一字第0940521144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一字第0940521144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开发电影剧本之创意,并鼓励构思优质的电影故事,丰富我国电影剧作的内涵,提升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应征者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之证明,且无应征件数之限制,惟本局同仁不得参加。

三、报名应征之电影创意故事,以未公开发表者为限。其系就他人著作改写者,以该他人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已消灭者为限。

四、报名应征电影创意故事者,依下列规定检附相关资料,以挂号(邮戳为凭)寄达台北市中正区100天津街二号四楼行政院新闻局电影事业处,并应于信封上注明「应征电影创意故事」:

(一)收件期间: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应检附之数据及格式:

1.报名表(一式10份):应填妥真实姓名、联络电话及通讯地址(如附件一)。

2.电影创意故事之内容,其格式与注意事项如下:

(1)以正体中文字缮打,每篇字数以1200字为原则、字体为14~16号字,双面、A4纸张、直式横书缮打,不得署名(一式10份)。

(2)有关人物介绍、场景等非故事内容者,均不列入评选。

(3)有引用外国文字时,应加注中译。

3.应征者之中华民国国民身分之证明;其以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证明者,得以身分证明正、反面影本代替之。

4.应征者为该电影创意故事之作者及著作财产权人之具结书(如附件二)。

5.电影创意故事未公开发表之声明书(如附件三)。

6.应征者同意,其电影创意故事得奖时,本局得依第九点第一项使用之书面同意书(如附件四)。

7.电影创意故事系就他人著作改写者,应检附该他人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已消灭之证明。

五、报名应征案件无论得奖与否,概不退件。

六、电影创意故事由本局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之。

评选方式分初选及复选二阶段。初选阶段分3~5组(视件数多寡定之)评选,每组设评选委员3人,每篇电影创意故事均应经2位以上之评选委员审阅并推荐,始得进入复选。复选阶段应经全体评选委员3/4以上出席,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评选出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

七、得奖名额及奖金额度:

(一)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以50篇为原则,由本局各颁发奖状乙纸及奖金新台币壹万元。

(二)得奖者之电影创意故事系2人以上合著者(以在报名表上载明者为限),由本局各颁发奖状乙纸,奖金平均分配。

前项第一款之名额,评选委员会经本局同意后,得为减额或从缺之决定。

八、评选结果由本局公告,并择期颁发奖状、奖金。

九、自颁奖之日起五年内,本局得无偿将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于本局网站及台湾电影网网站公开传输,并推荐给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制作业认为该电影创意故事得制作成电影片时,应自行与得奖者洽谈相关权利义务事宜。

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有侵害他人权益之情事,应由得奖者自行负法律责任。

十、电影创意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评选者,不予评选;已公告得奖者,取消其得奖资格;已颁发奖状、奖金者,除取消其得奖资格外,得奖者应将已领之奖状、奖金交回本局。

(一)违反第二点或第三点规定者。

(二)抄袭、剽窃或有其它侵害他人著作权情形,并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十一、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评选委员会决定。

十二、本局电影事业处联络电话:02-2356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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