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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 1993-10-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函字(1993)第2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由于目前商标注册申请人法律知识缺乏,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程序发生问题较多,往返退文,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加上商标局工作人员编制少,任务重,难以应付目前局面,请各地说服商标注册申请人:
  1.对于商标法律不熟悉的,不懂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和商品、服务分类的,尽量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不要自己办理。

  2.具有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能力的申请人,目前须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规费直接交送到商标局,直接寄达的商标局暂不受理。

  3.直接送达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代商标注册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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