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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河北省保定市、江苏省连云港市气瓶连环爆炸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 2004-08-0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特函[2004]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月17日至18日,河北省保定市发生4只氧气瓶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第一只气瓶爆炸炸死2人,第二只气瓶爆炸炸死3人,因保定市及时采取了措施,第三、四只气瓶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爆炸的四只气瓶是由同一氧气充装站充装的,该充装站没有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逐只检查且无充装前检查纪录。经初步现场调查分析,4只氧气瓶爆炸的原因是氧气瓶中混入可燃气体,用户开瓶阀后点燃焊枪施焊时立即发生爆炸。7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发生3只氢气瓶连环爆炸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经初步调查分析,氢气瓶爆炸事故系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混合而引起的化学性爆炸,发生爆炸的气瓶也是同一充装站充装的。目前,两起气瓶爆炸事故仍在调查中。
  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结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结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督促充装单位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督促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气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避免气瓶因错装、超装以及因充装报废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永久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应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应设置防止超装的报警装置。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指定持有气瓶充装操作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充装前检查的结果应有纪录,包括瓶号、日期和检查人。气瓶充装纪录项目中至少应有瓶号、充装时间和充装人。凡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钢印标记有怀疑(特别是钢印标记不清晰或与气瓶颜色标记不符)的气瓶,无论是否已到检验周期都必须送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已经充装的气瓶出厂前应再次检查,逐只粘贴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后方可出厂。气瓶充装单位还应加强对充装气瓶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四、气瓶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周期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中充装介质种类与钢瓶颜色标记进行核对;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

  五、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和经销者必须符合相应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和经销者禁止从事瓶对瓶充装活动,违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二 条规定处罚。经销单位和经销者储存气瓶时,应按照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将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避免混淆。
  各地应充分吸取此次气瓶爆炸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制订相应的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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