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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1]45号
 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管理机制,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理是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兴利除害功能的关键,是整个水利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建设目的的及时、准确、持续实现,而且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水利工程管理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工程管理的主客体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中央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把水利列入基础设施建设并放在首位,强调要加快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步伐,这些都对水利工程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水利工作处于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农村水利向都市水利、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的关键时刻,水利工程管理更要适应变化。应当看到,近几年来,全市水利工程管理矛盾突出,管理工作的滞后性制约着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工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成为世纪之初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二、明确新时期水利工程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 
  根据当前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按照“科学、求实、创新”的方针,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增强服务,注重开发,突出效益,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目标,以落实法人管理责任为重点,坚持加强管理与壮大水利产业,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改制、改造和增强内部管理,努力构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思路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用5一10年时间建立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进一步放活小水库、小抽水站、小供水站、小渔池、小灌区、小水电站等“六小”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建立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定水价、自还贷款的“五自”运行机制。明晰所有权,确定管理权,放活经营权,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和股份制等形式,让农民和社会法人把小型水利工程当作企业来经营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盘活水利工程存量资产,促进农村水利的社会化。另一方面,要对国有大中型、重点小(一)型灌区、供水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按照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规定进行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划分,一律建立法人管理责任制。对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投入,目标考核,动态监管,综合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财政保证的水利工程公益性补偿机制和以综合开发为主体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体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非公益性水利工程要按公司制进行管理,建立新的投入产出机制。 
  水利工程管理的重点是以县级以上国有水利工程为重点,全面落实乡、村一级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建立国家政策为导向,市场调节为主体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逐步使全市水利工程都能达到“五有”,即有精干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效益和资产监管手段,有鲜明的工程标志和良好的形象,有产业经营项目和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法人管理责任制。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已明确管理权的除外)和跨区县水利综合枢纽工程,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由市上统一落实管理;对区县域经济、安全影响较大的和跨乡镇水利工程由县区负责落实管理,小型跨村水利工程由乡镇负责落实管理,村办水利工程和受益范围仅限村内的小型、微型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统一管理,进一步划分事权,落实管理法人,形成行政管理与法人管理相结合,以法人管理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法人管理责任制。 
  (二)继续坚持群专结合的路子。水利工程不论大小,都要走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受益区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服务功能,树立良好形象,建立融洽的群专关系。有水利工程管理任务的乡、村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乡镇水利管理站作为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接受乡镇政府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重领导,职能不得削弱。乡镇水管站的人财物及形成的水利资产未经区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能随意平调或改变用途。水利工程管理任务大的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维护、管理工作。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是村一级群众性管水组织,实行水利村长负责制。各级水利专业管理队伍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咨询、规划、服务等职能,积极教育、引导群众科学从事水利工程管理活动,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和良性运转。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每年按照产权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管理法人或责任人当年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明确增值保值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全年动态管理和年底述职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和各种行之有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对考核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未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要就地免职或解除承包、租赁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产权管理。要按照水利投资或资本金的配套比例和资产评估结果,分析各类水利工程的产权管理责任和分级管理主体,形成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管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有利于调动管理法人或经营管理者积极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水利工程的产权管理形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印制水利工程产权证,在今明两年内完成水利工程产权证的核发工作。各级水利、土地部门要按市政发〔1988〕72号文件精神继续重视和做好水利工程的定权发证工作。对于水库应按大坝以上汇流面积划定水源安全保护区,按设计洪水位划定库区管理范围,按校核洪水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含坝体),拦河大坝下游按溢洪道出口以下20一150米(陂塘取小值,重点小型水库和中型水库取大值)作为安全保护区予以警示。严禁拉运“四毒”物品的车辆在库区通行,禁止任何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发生。其它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土地部门应积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定权发证工作,确保水利工程产权完整统一。 
  (五)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电价的形成机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精神,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成本价,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成本+合理利润”的水价政策,放开小型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最高限价。应将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纳入成本,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在成本构成中,按有关规定比例,回收的水利工程折旧费、大修理基金,要专帐储存,逐年积累,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严禁挪作它用。国有水利工程提取的折旧费每年按季度划转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30%上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具体管理细则由市水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对小水电站要实行与小火电同网同价同酬的政策,鼓励水电上网,电力部门要在年度上网计划安排中给予倾斜。对农业灌溉和农村群众人畜饮水用电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电力工业局陕价电发〔1999〕79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分档计价政策,不能以综合电价或工业电价的标准收取现行农业灌溉和人饮电费,严禁对农业灌溉、人饮乱加电价,以避免加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群众的负担。各级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继续抓好水费管理“3、2、1”制度(即公开水费标准、公开用水数量、公开水费帐目,不准在规定的标准外乱摊派、不准乘收水费乱搭车,禁止浇“人情水”)的落实,密切同群众的联系。 
  (六)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要认真贯彻《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缴纳有关税费和水资源费。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管理各项水事活动,严禁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必须遵守统一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工程所有者的意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坏和永久性失效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采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决定;采伐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分别向林业部门申请批准采伐手续。禁止向水利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垃圾、土石料等。要加快水利工程管理的立法步伐和制度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水利工程管理法人的合法权益。 
  (七)要加大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要对水利工程维修改造统筹安排,重点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应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助费和防汛事业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水利工程维修改造和除险加固,对列入财政预算的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建设的部分,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对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除每年保证管理单位人头经费支出外,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维修养护资金,以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转,形成良性补偿运行机制。 
  (八)加强科学管理,努力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要加强管理技术自动化、现代化的研究,加强防汛、供水工程的科学调度和运用管理,加快工程管理预警系统建设,对国有水利工程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管理的科技含量。要积极培养和引进既懂水利又懂管理,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加强现有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育一批农民技术管理队伍,通过提高管理者素质和管理水平,达到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目的。 
  (九)大力开展水利综合经营。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要依托工程资源优势,围绕主业,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兴办实体。要进一步增强水的商品意识,挖掘水土资源潜力,认真做好项目包装,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水利二、三产业。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改善职工福利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增强水利工程管理的后劲。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工商、税务部门应给予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十)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水利工程的宏观调度和动态管理,加强水利工程在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应急调水等事务中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要通过制定政策,增加投入,检查督促等手段,教育、引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法人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力度。 
  四、正确处理好建设和管理的关系 
  (一)每一项水利工程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中都要考虑工程管理问题。要把工程管理设施、监测观测、交通通信及信息化工程等管理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二)工程验收中要把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任何一项水利工程建设都要按照其等级履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对没有组织验收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报告中应附具水利工程管理预案,验收后必须由验收主持单位出具验收纪要或验收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验收纪要(单)中,应对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理提出要求,对管理预案提出评价意见。对列入建设计划的管理措施没有完成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三)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台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分管的各类水利工程定期进行普查,建立小(二)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台帐,需要报废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需要交付使用的,要通过验收后交付使用;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需要维修改造的,可按轻重缓急,编制维修改造计划,逐步实施。对微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动态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通过产权改革,实行社会化管理。对每年需要上水利工程管理台帐的,可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列入,作为水利部门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五、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水利工程的管理包括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增加投入,经常研究和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心工程管理单位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协调指导两个文明建设,要尽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的法人管理责任制,推行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要把水利工程管理纳入到各级领导的目标考核当中,要立足工程实际,从运行机制、增强内部管理、制定管理政策上下功夫,努力把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成机制科学、形象优良、服务有力、管理到位、效益显著的基础设施,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西安市水利局 
二○○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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