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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0 生效日期: 1993-09-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条第二项定性处罚的请示》(苏工商(1993)1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获的正在实施过程中的倒卖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定性,并按《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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