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经济林地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 1999-11-05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函资字(1999)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修订的《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查上报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时,大多数都能够依法进行,但最近少数省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地时,将经济林地作为“园地”上报,使我局不能及时依法进行审核。一些地区还发生了利用“园地”名义自行审批经济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经济林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进行,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或审查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地时,依照修订后的《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核实地类,不要将经济林地以“园地”名义审批或上报。

  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经济林地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9号)要求向国务院书面请示报批。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严格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从严把关,认真审核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切实落实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国家林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