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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教育广播电台档案申请应用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7 生效日期: 2005-08-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秘字第0940002168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秘字第094000216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国立教育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为办理档案法第十七条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本台档案(以下简称申请应用档案)等应用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台之档案应用,以提供复制品为原则,并以案件为单位。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应于申请书(附件1)载明其事由,并签署切结书(附件2),亲自送持或书面通讯方式送达本台,经审核后办理。

三、申请应用档案,有档案法第十八条、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条及行政资讯公开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台得拒绝其申请。

四、申请应用档案,应备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得委任办理,并提委任书(附件3),未成年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五、档案应用申请,由本台秘书室自申请书挂号日起30天内会业务单位依法审核,并为准驳之决定后,以书面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申请应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备,经通知申请人补正者,应于7日内补正,届期不补正或不能补正者,得驳回其申请;其有补正数据者,自申请人补正之日起算。

六、因档案老旧不堪翻阅而无法提供应用时,依档案法第十八条第七款之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本台于必要时得拒绝申请,并应于审核时于审核表(附件4)上注记,俟完成档案修护后再予开放应用。

七、档案应用申请,应会业务单位审核,业务单位应于5个工作天内审毕,其有第三点所定情事者,应于审核表叙明理由通知秘书室。

八、业务单位承办人员为审核档案应用申请借调档案原件时,应填具调案单并完成下列程序后,向秘书室提出申请。

(一)本台人员借调之案件为该单位承办业务时,其调案单须经该单位主管核准。

(二)本台人员借调之案件为非主管业务时,应先经该单位主管核章后,送会承办业务主管核准。

(三)他机关借调或依法调用档案时,应由业务单位依来函签报本台首长核准后填具调案单。

(四)本台或他机关调案仅以请求阅览提出申请时,其处理程序比照前三款规定办理。

九、申请人应于收受审核通知书(附件5)之日起30日内至本台应用档案,并预先与秘书室承办人员联络,以资准备;其应用档案时,应出示审核通知书及备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证明文件,经档案管理人员收验相关证件,并出具切结书及填妥阅览室使用登记表(附件6),始得进入阅览处所。

十、提供应用之档案,内容含有限制应用之事项者,应依下列方式,仅就其它部分提供之。

(一)档案可拆卷者,将不宜提供之部分抽离后提供应用。

(二)档案不可拆卷者,将不宜提供之部分适当隐藏或遮盖后影印提供应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部分抽离、隐藏或遮盖情形注记于档案应用签收单(附件7),告知申请人。

十一、申请应用之档案,不得携出指定阅览处所,并应于当日归还;其未能于当日应用完毕者,档案管理人员应于档案应用签收单上注记应用情形后先办理还卷,并与申请人约定日期,另日再行调阅应用。

十二、档案应用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场检视申请人归还档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当破坏情形;其有污损、破坏等不当使用情形,应于档案应用签收单注记后,依档案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办理;档案经点收后,申请人始得领回身分证明文件。

十三、申请人于档案应用完毕归还后,应依档案管理局所定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附件8),向本台秘书室缴纳费用;其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邮递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每次并加收处理费用新台币50元整。前项之收费,档案管理人员应开立收据,并同档案复制品及身分证明文件交与申请人。

十四、本台开放应用档案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例假日及国定假日除外);另有其它特殊原因停止开放时,另行公告周知。

十五、本要点经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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