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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活动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0 生效日期: 2003-1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3]203号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的违法活动,整顿卷烟市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无证经营卷烟等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二、对下列制售假冒卷烟行为予以坚决取缔: 
  (一)生产窝点和手工包装窝点从事制造假冒卷烟的; 
  (二)非法拼装倒卖烟草专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 
  (三)为制售假烟提供烟草专卖部门专控的烟叶、滤嘴棒等原辅材料的; 
  (四)为制售假烟活动提供资金、生产经营场地、生产技术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行为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贩卖、运输、邮寄、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渠道进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许可证经营卷烟,非法购销假冒卷烟、走私烟、非正常渠道卷烟。 
  五、对包庇、纵容制售假烟、走私卷烟活动或者充当制售假烟、走私卷烟分子的“保护伞”以及与其相互勾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六、对主动向有关执法机关交代制售假烟、走私卷烟违法事实并上缴假烟、走私烟及制假用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的,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理。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违法活动的有功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质监、烟草专卖、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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