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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三大特困行业之一。自1998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已有部分省属煤矿相继实施了关闭破产,部分职工也得到了妥善安置。为进一步做好省属煤矿职工安置工作,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改革脱困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煤矿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一)关闭破产煤矿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再提前5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从事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符合提前5年以内退休的,其过渡性养老金不减发,提前超过5年的,按超过5年的年数,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形式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是按每年工龄(满半年不满1年的计1年,不满半年的计半年,下同)从事非特殊工种的补助800元,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按每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口径,下同)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口径,下同)的,按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仅5年以内(含5年)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由企业留守机构比照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月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金比照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发给,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按照各自情况全部改按以上方式安置;其中,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按企业关闭破产当年的经济补偿标准计发补偿金,同时撤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关闭破产煤矿所办的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的费用,按关闭破产煤矿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测算3年,并列入关闭费用中安排。有条件的也可改制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非国有经济的经营实体。 
  (六)煤矿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抵偿给自愿承纳的职工作为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职工以股份合作制形式重组企业。 
  (七)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经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测算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八)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可按不高于上年末本企业职工人数的2%安排职工骨干组成留守处(工作站),负责矿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九)与关闭破产煤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可享受下岗职工有关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煤矿的职工,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未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一)关闭破产煤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留守机构代管,以后逐步交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及基本养老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按规定需要测算5年,其中已实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比例测算;未实施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按现行煤炭企业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水平测算。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列入省属煤矿关闭总费用,由省财政每年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年后资金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省属煤炭企业现行办法办理。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一)关闭破产煤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初审,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予以补足。 
  (二)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另行研究解决。 
  四、有关政策界限 
  (一)下列人员可以列为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统配人员和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 
  (二)1992年取消大中专毕业生统配制度后,原由省属煤炭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是否在册的认定,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属于干部的,1994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已进企业,但没有签合同的,原则上予以认定;其余人员,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视为在册职工:一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工资关系。 
  (三)煤矿关闭破产时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但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不能执行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距提前退休年龄仅5年以内(含5年)人员的一次性安置政策。 
  (四)职工安置中有关年龄、工龄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计算,以批准所在煤矿实施关闭破产的日期为基准日。 
  (五)本通知印发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省属煤矿职工,以及非关闭破产的省属煤矿职工,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安置政策。 
  (六)省属煤矿关闭破产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加强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实施。 
  (一)省属煤矿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由省统一制定政策,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支持配合;具体实施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负责,省煤炭行业脱困工作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工作,共同配合、统筹解决各类问题。 
  (二)实施省属煤矿关闭破产前,务必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前期工作:一是认真制定关闭破产实施方案;二是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和思想动员工作;三是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四是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关闭破产各项费用的测算;五是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使关闭破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扎实地推进。 
  (三) 各级政府应重点抓好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煤矿矿区的治安工作,为实施煤矿脱困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有关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省属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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