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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9-19 生效日期: 1991-09-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生调度(1991)6号文印发的《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当前,录像机走私活动十分严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中,要严厉打击进口录像机的走私和倒卖活动;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录像机市场实行综合治理。对走私录像机的私货交易市场和集散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无证违法内销的进口录像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进口录像机定点经营。要通过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促使录像机市场秩序有明显的好转。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遇需要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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