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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2 生效日期: 1999-09-02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宁政发〔1998〕99号)文件精神,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坚持以政策和法律为依据,严格执法,确保关井压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截止到7月底,全区关井89处,完成关井目标125处的71.2%;压产190万吨,完成压产目标300万吨的63.3%,关井压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全区关井压产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各地进展不平衡、不同步,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关闭矿井的6条标准,一些经营者只停产不封井或仍非法开采的问题依然存在。为了把国务院关井压产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给我区的关井压产任务,必须进一步做好关井压产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制定有力措施,巩固已取得的成果,防止出现反复。各产煤市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关井压产各项目标,确保完成本地区关井压产任务,接受全国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二、凡属取缔和关闭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6条标准,做到真关、实关。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凡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取措施,彻底予以关闭,坚决防止已取缔和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对擅自启封、违法开采的经营者,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凡属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要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国有煤炭企业对矿区井田范围内被列入取缔关闭矿井的小煤矿,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彻底予以关闭。发现擅自、私自启开井口的,国有煤炭企业可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工器具和生产设备,坚决关闭。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境内3年内不再审批开办新的煤矿企业。凡擅自同意、批准开办煤矿企业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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