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府消抢字第094009983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高雄县政府94府消抢字第094009983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壹、依据:
依据灾害防救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为减少灾害发生或防止灾害扩大,各级政府应依权责实施灾害防救教育、训练及观念宣导」。
贰、目的:
为强化灾害防救观念普及化,及加强县民对各种灾害之认识,藉由教育训练及宣导方式达到其效果,特订定本实施计划,以提升各种灾害应变能力,进而减少生命、财产之损失。
叁、灾害类型:
风灾、震灾、重大火灾、爆炸灾害、重大爆裂物爆炸灾害、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灾害、输电线路灾害、建筑工程灾害、水灾、空难、海难、路上交通事故、寒害、动物疫灾、旱灾、土石流灾害、传染病疫灾、毒性化学物质灾害、其它灾害(依法律规定或由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指定之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
肆、实施日期:
自即日起实施。
伍、实施单位:
各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如下(以下简称各权责机关单位):
一、风灾、震灾、重大火灾、爆炸灾害:消防局。
二、重大爆裂物爆炸灾害:警察局。
三、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灾害、输电线路灾害:建设局
四、建筑工程灾害:工务局。
五、水灾:水利局。
六、空难、海难、路上交通事故:观光交通局。
七、寒害、动物疫灾、旱灾、土石流灾害:农业局。
八、传染病疫灾:卫生局。
九、毒性化学物质灾害:环境保护局。十、其它灾害:各权责机关(单位)。十一、本府所属各局、室应配合上述权责机关(单位)办理各项灾害防救教育宣导相关事宜。十二、台湾电力公司凤山营运处、台湾南区电信公司凤山营运处、欣雄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应督促所辖各区营业处等单位主动配合本府各权责机关(单位)办理灾害防救教育宣导活动,以整合落实推动本县防救灾教育宣导工作。
陆、经费支应:
各权责机关(单位)应依本计划及业务需求,逐年编列防灾宣导经费执行之。
柒、实施原则:
一、本府各权责机关单位应针对每次各种灾害对本县所造成之影响,研讨防救对策,制成灾例,于各式对民众宣导活动中提出解说、宣导,以加深其了解,潜移默化,进而提升其防救能力。
二、本县所属学校应每年定期编排防灾宣导相关讲习、训练、演练或其它防灾宣导活动,并由本府各权责机关单位协助之。
三、本县各团体办理防灾宣导相关讲习、训练、演练或其它防灾宣导活动,各权责机关(单位)应予协助办理。
四、本县各传播媒体如报纸、杂志、电子新闻、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等,各权责机关(单位)应洽请本府新闻室协助推行防灾宣导教育。
捌、实施方针:
一、整合社会资源,创造宣导成效。
二、善用媒体力量,扩大宣导层面。
三、扩大办理型态,宜重质不重量。
四、创新宣导做法,突破旧有观念。
玖、实施项目(各权责机关单位)
一、电化宣导:
(一)所制作灾害宣导录像带,应配发本县各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利用各种时机、场合加强播放,以及利用本府(道安会报)适当时机、场合加强播放及分发警察局、分局配合广为宣导。
(二)所制作之宣导录像带,应洽请本府新闻室请县内有线、无线电视台、大众传播等协助播放或派员现场专访讲解防救灾常识,以扩大推行宣导层面。
(三)应提供灾害宣导录像带予辖内电影院、KTV等场所,加强防灾宣导。
(四)洽请辖内电子看板业者,平时播放防灾宣导标语。
(五)各权责机关(单位)网站应提供各项防灾宣导信息,使民众透过网路学到各项防灾常识。
二、文字宣导:
(一)应印制防灾宣导文宣,并配发本县各机关、团体、学校、毒性化学物质厂商及各乡(镇、市)公所加强宣导,以达广为宣导之效。
(二)应洽请本县辖内各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厂商于公文封或产品包装上印制公益防灾宣导标语。
(三)本府教育局应函请各级学校,要求办理墙报、漫画、绘画、书法、作文、演讲等防灾宣导活动。
(四)本府民政局对于各乡镇市公所实施各项文字宣导,应加强督考。
(五)应于每年灾害来临前,印制简易防灾、紧急避难疏散安置等手册广为宣导,期能防范未然。
(六)对辖内列管之旅馆、饭店、宾馆、旅社等出入人员众多之场所,配合协助防灾宣导工作,悬挂防灾宣导标语。
(七)督促所属各机关、学校、医疗院所悬挂防灾宣导标语,以作示范。
三、社区及村(里、邻)宣导:
(一)应配合召开里民大会时,派员讲解防灾常识。
(二)应组织防灾宣导义工,深入辖内邻里办理宣导活动。
(三)灾害侵袭前,各权责机关(单位)应编排防灾宣导勤务,至辖内各街道宣导,提醒民众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工作,及易发生土石流及低洼淹水地区居民,进行劝离疏散工作,以防患未然。
四、教育训练:
(一)应定期办理各防灾业务人员、村(里)长、村(里)干事等教育训练,以强化防灾应变能力。
(二)应定期办理防救灾勤务演习,落实各单位横向联系协调。
(三)对所辖各安养中心、养老院、托儿所、育婴中心、残障福利机构、旅馆、饭店、宾馆、旅社等危险性较高,防卫能力较薄弱之业者定期办理防灾宣导及员工编组训练,以加强灾害预防及避难逃生能力。
(四)利用本县各团体办理道路交通安全宣导相关讲习、训练、演练活动时,请其增加防灾宣导项目,以普及防灾教育于民众。
五、其它宣导:
(一)应利用各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厂商于举办年终尾牙、祭典活动、大型活动时安插防灾宣导项目。
(二)配合本县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时,纳入防灾宣导事项。
(三)协调台湾省建筑师公会、台湾省结构工程工业技师公会、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加强防灾宣导。
拾、督导考核与奖惩:
(一)为落实本项督导工作,各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应将有关执行概况及成果分别装订成册,本县灾害防救会报将随时派员督导与考核。
(二)办理绩效优良之各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各依权责就实际出力有功人员予以叙奖。
(三)本案办理绩效优异之各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厂商等,由各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签请县长颁发奖状,并由各配合单位自行办理奖惩。
拾壹、本计划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