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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场地使用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 2005-09-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社秘字第094000213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南社秘字第094000213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公布尔日起生效

壹、总则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以下简称本馆)为统一管理维护场地设施,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拓展文化建设,特订本要点。

一、本要点所称「场地」包括本馆之演艺厅、国际会议厅、简报室、中型会议室、研讨会、排练室、实验剧场、二期户外广场、户外雕塑广场及其它可供民众使用之场所。

二、本馆各场地,除供政府举办重要庆典、集会、邀请文化艺术团体作文化社教展演活动之用外,得租借外界使用,唯该租借使用范围以具有文化、社教、艺术性质之团体或个人为限;非此范围内之用途,悉不外借。

贰、一般规定

一、凡欲租用本馆各场地者,应先与本馆取得联系,并会同察看场地设备,认识环境,协调有关租用事项。

二、租借本馆各场地以半年为限(自租借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三、申请租用本馆各场地,应先填具申请表,并附送相关单位主管机关核准文件,经本馆同意后,及缴纳场地维护费之半数为订金,其申请租用始生效力,余额于租借前七天缴清。

四、凡申请使用本馆各场地者,应检查具主管机关核准文件:

(一)使用场地申请

1.一般人民团体径向本馆申请。

2.个人名义(包括县市政府社会科未登记之团体)须先向当地警察局申请。

(二)节目内容查验登记向县市政府(教育局)申请。

(三)出售之票券验印向县市政府税捐处办理。

(四)活动内容涉及义卖向县市政府(社会科)申请。

五、申请获准后,如中途放弃或无法如期使用,其已缴订金概不退还,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还订金之半数或全数。

(一)使用人因特殊事故,无法如期使用,并于原登记使用前七天通知本馆者,得退还订金之半数。

(二)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风灾、水灾、地震、空袭等)致无法如期使用者,得还订金之全数。

(三)因本馆特殊需要须收回使用,经本馆于登记使用七日前通知申请人变更使用时间而不愿变更者得退还订金之全数,申请人并不得异议或要求赔偿。

六、租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馆得拒绝其申请或停止使用:

(一)违反国策、违背法令或有害社会公益者。

(二)有悖于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者。

(三)使用与申请登记内容不符及违背本要点规定事项者。

(四)以集会表演为名而从事私人团体或个人利益活动,缺乏社会教育意义,容易造成场地秩序紊乱者。

(五)经本馆认其活动可能损及馆舍建筑与设备者。

(六)其它经本馆认定不宜使用者。

七、租用人于租用期间,对本馆各场地设备公物应注意维护,如有毁损,租用人须负完全修复或照价赔偿责任。

八、租用人非经本馆同意,不得在本馆场地及馆舍四周擅设售票所,及任意张贴海报宣传标语,以免有碍观瞻。

九、场地租用期间的布置、接待、纪录、录音等工作事项及所须之工作人员,由租用人自行负责。

十、场地租用期间之安全维护、伤患急救、公共秩序应由租用人自行负责妥为处理。

十一、租用人印制各种识别证、请柬或入场券等应于使用前将样张送本馆审核后,方为有效:入场券如涉及发售,由租用人自行依法定程序办理,本馆恕不负责。

十二、本馆各场地开放时间及收费标准另定。

叁、特别规定基于本馆各场地之性质不同,各场地之使用另有特别规定如下:

一、演艺厅座位共八三八席次,凡印制该厅入场券者,其数量不得超过前述席次,并应将下列遵行事项印入:

(一)每人一券,禁止携带六岁以下儿童入场。

(二)请勿在场内吸烟、饮用食物、随意走动、吹口哨、叫喊,以保持肃静整洁。

(三)请勿穿着内衣、拖鞋入场。

(四)请于开演前三十分钟内入场,开演后即不得再入。

二、租用人不得在演艺厅、国际会议厅内增设或拆除座位,一人一座,入场人数不得超出座位表容量。

三、租用人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启用演艺厅之灯光、音响、舞台、吊具等各项设备,如须临时接装灯光照明或其它电器设备时,应先经本馆同意,会同本馆电机管理人员办理,不得私自架设,以策安全。

四、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肆、本要点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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