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9-19 生效日期: 1973-09-19
发布部门: 【相对国】塞浦路斯共和国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条例,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便利两国间的贸易往来。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根据各自的需要,按照本协定附表“甲”和“乙”进行。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的范围内,对两国产品的交换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以使两国间进出口贸易达到平衡。 
  (一)缔约双方就两国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方面所需的关税、捐税和海关手续,以及对双方国家的商船和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和港口期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但上述待遇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 
  2.缔约任何一方目前给予某些国家的有关进口税或费用方面的优惠,或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加入或可能加入某一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得到的优惠。 
  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对附表“甲”、“乙”中所列的商品发给进出口许可证。 
  本协定项下商品的进口和出口应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和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进行。 
  缔约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在本协定项下交付的货物的价格按照国际市场价格(即相应货物的主要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缔约一方国家根据本协定进口的货物应在进口国家内消费,未经出口国事先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本协定项下所达成交易的一切合同、发票、付款单据和付款通知书均应以清算美元表示,而同其他货币或黄金无关。 
  第十条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之间的一切付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北京中国银行办理;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由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办理。 
  为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北京中国银行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无息无费的清算美元账户。 
  如美元含金量有变动时(目前每盎司纯金为42.222222美元),上述账户的差额应由双方银行进行调整,以使用黄金表示的原差额与变动前相同。 
  第十一条所述之摆动额也应作相应的(按比例的)调整。 
  但上述调整不应达到使美元含金量变动的百分比与西德马克含金量的变动相一致的程度。 
  下列付款均通过第九条所述账户办理: 
  (一)本协定项下两国间交换货物的付款; 
  (二)有关本协定项下交换货物的运费、保险费、速遣费、滞期费、港口税和船舶供应行费用; 
  (三)两国之间交换货物的佣金; 
  (四)由于执行本协定而发生的官方和商业旅行费用; 
  (五)广告费用,包括参加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展出及展馆的费用;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付款。 
  北京中国银行和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在上述第九条所述账户上相互给予对方三十万美元的摆动额。如上述账户的余额超过摆动额度,其超出部分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自动以可自由兑换的美元进行偿付。 
  为了执行本协定,北京中国银行和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商订必要的银行技术细则。 
  本协定期满后,北京中国银行和尼科西亚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应继续办理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所达成的一切交易的付款。 
  本协定期满后,如上述账户仍有余额,债务一方应在本协定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偿付,如在上述六个月内仍不能以货物偿付,则债务一方应根据债权一方的要求,以可自由兑换的美元予以偿清。 
  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双方代表应会晤,以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商订增加两国贸易额的必要建议。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或建议签订新的协定,本协定将逐年自动延期。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九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