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侨通讯字第0943011626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侨务委员会侨通讯字第0943011626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广「台湾宏观电视」,提升文宣效益,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针对下列推广事项予以补助:
(一)购置接收「台湾宏观电视」之碟形天线设备。
(二)举办推广「台湾宏观电视」之活动。
三、补助对象及申请程序:
(一)购置收视设备:
1.对象:有固定会所之友我海外侨团(含台商会)、侨校、电视媒体、华裔集合住宅共同收视户、在当地国具有影响力且友我之团体或个人等。但同一对象以补助一次为原则。
2.申请程序:申请者原则应向驻外馆处、本会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或本会驻外人员提出,由其核转本会审查。
(二)举办推广活动:
1.对象:国内外电视媒体及社团。国外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会或驻外单位经常保持联系且当地侨胞反映良好。
(2)组织健全并具实质活动绩效。
2.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申请者应提送企划书(格式如附件一)。
(1)国内部分:向本会申请。
(2)国外部分:送驻外馆处、本会华侨文教服务中心或本会驻外人员核转本会审查,无驻外馆处之地区,径向本会申请。
四、补助评估事项:
(一)购置收视设备:收视效益。
(二)举办推广活动:
1.活动之绩效预估。
2.活动经费概估。
3.活动项目及参加人数。
五、补助之标准及金额,依据前点所列事项并视本会年度预算及驻外单位初核意见决定。
六、经费补助核销程序:
(一)申请购置收视设备补助,受补助者应于受补助一个月内填写「侨务委员会公款补助团体私人会计报告(收支清单)」附原始支出凭证,送本会核销。
(二)申请举办推广活动经费补助,受补助者应于活动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成果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表件送本会核销:
1.接受部分补助者:领据。
2.接受全额补助者:「侨务委员会公款补助团体私人会计报告(收支清单)」及原始支出凭证。
七、受补助者之活动如不符原报企划书内容或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本会将停止受理该受补助者之申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