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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办理私立老人福利机构评鉴暨奖励实施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社福字第094000475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台东县政府府社福字第094000475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本实施要点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私立老人福利机构评鉴,得设评鉴小组,置组员五至九人,其中一人为组长,由本府社会局局长兼任;其余组员由本府就相关单位、附属机关人员及学者专家聘(派)兼之。评鉴小组组员应遵守利益回避,以维评鉴之客观、公正。

三、本计画之评鉴暨奖励对象系以依老人福利法许可设立并办理老人福利业务一年以上之私立老人福利机构。

四、私立老人福利机构评鉴项目参照内政部评鉴办法订定如下:

(一)组织及经营管理。

(二)生活照顾及专业服务。

(三)环境设施及安全维护。

(四)权益保障。

(五)改进创新。

(六)其它。

五、私立老人福利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奖励:

(一)服务绩效经本府定期办理之考核评鉴评定成绩优良者。

(二)办理本府指定或委托办理之老人福利业务成效卓著者。

(三)其它办理老人福利业务,具有特殊贡献且成效卓著者。

六、前点第一款之评鉴,每三年至少举办一次,依内政部评鉴办法办理之;前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奖励,由私立老人福利机构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请,经本府审定后奖励之。

七、私立老人福利机构之奖励以书面嘉奖、发给奖状、奖牌或奖金行之。

所需经费由社会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八、经奖励之私立老人福利机构,翌年得优先受邀参加奖励性活动及接受本府委托办理老人福利相关业务。

九、私立老人福利机构依本要点取得之奖金,应专作办理老人福利业务、充实设施、设备或工作人员奖金之用,并应详细列帐。

十、本要点所需书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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