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6 生效日期: 1996-01-1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配审字[1996]5号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晋证办发(1995)16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增资配股申请报告的批复》、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晋国资企函字(1995)第59号文《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有关事项的批复》,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国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090.7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3,500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90.7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00万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6月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有法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以及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6年1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