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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4 生效日期: 1989-01-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金是贵重金属,是国家统收专营的特殊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加强我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黄金生产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地、县两级黄金管理机构。 
  黄金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并充实地、县两级黄金管理力量。在八个地区的矿产局内,每局增加二名黄金管理专职人员;在昭平、藤县、贺县、苍梧、平南、容县、贵县、北流、博白、上林、隆安、横县、宾阳、田阳、田林、凌云、凤山、龙胜、兴安等十九个重点产金县设立县黄金管理局,每县编制五人,由区编制局下达行政编制指标;其他产金县可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矿管局(公司),又是黄金管理局(公司)。 
  二、建立黄金系统的公安机构。 
  为维护采金矿区的治安秩序,打击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建立公安处,编制五人,业务上归区公安厅领导。在上述十九个重点产金县建立黄金派出所,隶属区黄金管理局公安处领导,每县五人,由区编制局、区公安厅商区黄金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下达指标。没有建立黄金派出所的县,由县公安局负责该项工作。 
  在大、中型矿区,可设置黄金保安队六至八人,其费用由矿山负责,业务由区黄金公安处和矿山保卫部门领导。 
  三、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和封闭式管理,清理整顿黄金矿区,取缔个体开采黄金。 
  1、未经自治区黄金管理局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采黄金矿产资源。大、中型矿山由自治区黄金局申报国家黄金局批准后开采,小型矿山及零星矿点经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批准方能开采。申报的手续是:地(市)、县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国营企业单位要求开采金矿的,直接向自治区黄金管理局申报;乡(镇)及县属企业单位要求开采金矿的,先向所在县黄金管理局(无县黄金局的,向县矿产局)提出申请,县黄金局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批准。 
  凡属正在勘查的黄金矿区,未经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段,从事采、选、冶活动。探矿工程中的副产矿石,要按当地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销售。 
  2、认真清理整顿黄金矿区。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黄金矿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立即成立由黄金、矿管、工商、公检法、银行、环保等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立即停止审批个体采金许可证;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或联合体,立即停产清理;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在一九八九年三月底前全部收回,经过整顿后,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起来,按审批手续申报批准,重新发证集体开采,严禁无主开采。要坚决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各县要在一九八九年元月底之前查封所有个体办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砂金洗选等黄金选冶点。今后,凡要建立黄金选冶点、加工成品金,必须经过自治区黄金管理局审批。 
  凡属正在开采的乡镇集体(含村)黄金矿山,无证的要取缔;有证的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清理; 
  (1)有无法人代表; 
  (2)有无较可靠的地质资源; 
  (3)生产组织是否落实; 
  (4)是否承担国家计划; 
  (5)产品是否全部销售国家; 
  (6)是否具备环保安全措施; 
  (7)是否有较完善的生产、工艺条件等。 
  对清理整顿的矿山、矿区、矿点,由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照上面七条提出整顿意见,报区黄金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重新发放采金证。不合格的,立即予以取缔。 
  3、严格氰化钠(钾)的使用制度,严禁擅自经销、购买使用氰化钠(钾)。氰化钠(钾)是国家严格管制的剧毒化学药品,要杜绝个体私自搞氰化提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氰化钠(钾)的经销、使用必须按国家经委、公安部等六个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氰化钠进口、销售使用的管理的通知(经重(1987)50号)的规定进行。违者,由公安部门按违反剧毒物品管理规定从严处理。黄金生产所需的氰化钠(钾),必须严格控制,未经自治区黄金局批准,一律不予供应。 
  4、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违法活动。各产金县的公安部门要加强缉私力量,负责黄金缉私工作。对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必须依法打击。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安机关搞好矿山治安和缉私工作,为办案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对该捕不捕、该判不判、重罪轻判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枉法的干部要严肃处理。 
  5、为解决打击黄金倒卖走私活动的办案经费,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39号文中关于“可从黄金罚没收入总额中返还60%”的规定,可延长到1990年,专项用于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的办案经费及检举揭发、办案有功人员的奖金(一般可占返还额的10 ̄15%)。 
  6、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准私自买卖黄金矿石及中间产品,一经查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罚款、追究双方刑事责任。 
  7、黄金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不准非法买卖黄金矿产资源,不得向非法采金单位提供黄金地质资料,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以黄金地质勘探资料作为入股“资本”联营建矿。 
  8、对所有黄金矿山企业,都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对矿山生产关键工序、部位,应实行设备封闭;建立操作人员监督、专人监护;有条件的矿山可实行闭路电视监视、警卫等,以防黄金半成品和成品的盗窃、流失。 
  四、实行黄金生产、管理工作的承包责任制。 
  自治区黄金管理局把中央每年下达给广西的黄金生产计划,根据资源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分解到国营矿山及各产金县,将开发基金、价外补贴、留成外汇、物资供应等落实到各县,具体办法是: 
  1、每交售一两黄金,地区和县分别得五元和二十元的开发基金、十元和六十元的价外补贴(其中县政府二十元、县黄金主管部门十元、生产企业三十元)、10%和40%的外汇留成。 
  2、原材料供应与产品挂钩。黄金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按实际上交黄金量定额供应,即每交售一百两黄金供应柴油四十吨、汽油二吨(平议各半),钢材二吨,锌锭一吨,氰化钠一吨,由物资厅、石油公司、石化厅拨给区黄金管理局掌握分配。供应物资所需外汇由自治区提取的外汇留成中解决。 
  3、地、县两级黄金(矿产)部门的管理费用。仍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从销售价格中提取10%的设施费,主要用于黄金主管部门的管理,技措、物供、地探等开支。其分配比例为:地区1. 5%,县8. 5%。 
  五、加强黄金产品收购工作 
  为提高各级银行的高度责任感,保证产品入库,自治区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央下达给我区的黄金生产计划,下达相应的收购任务到各地,县人民银行,使生产出来的黄金全部入库。 
  六、搞好地质勘查,为发展我区黄金生产打好基础。 
  我区黄金资源丰富,特别是桂西等地,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我区地质、冶金、有色、核工业等系统的有关专业地质队伍和武警黄金部队,要在自治区黄金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和规划下,根据国家对黄金矿产勘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对成矿条件较好的金矿区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缩短勘查周期,要注意老矿的接替资源的勘探,为发展我区黄金生产提供基地和足够的工业储量。要充分调动矿山地质队及地方探矿队伍的积极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资源。 
  七、搞好思想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执法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要抓好宣传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和中央、自治区有关黄金生产和产品管理的方针、政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把思想教育和严肃法纪、政纪结合起来,把矿区管理和当前治理经济环境联系起来,对那些非法参与黄金生产、收购和投机倒把活动的国家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从严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绳之以法。 
  八、白银和黄金一样都属国家专营的特殊产品,因此,白银矿产的开采、生产及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从颁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的文件有与其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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