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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非营利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就业服务台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5 生效日期: 2005-06-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业字第094001572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业字第09400157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各就业服务中心为协助失业劳工就业,以结合人民团体等民间资源,掌握地区劳动力之供给及需求,设立就业服务台,促进其迅速再就业,提升就业媒合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补助对象为近二年内执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或本局相关计画,经核定执行绩效良好,单位组织财务健全,无不良事实纪录,依法设立并取得非营利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之人民团体(以下简称补助单位)。

三、本要点之补助项目如下:

(一)用人费用包括就服人员薪资、加班费等。

(二)房屋设施费用包括租金、装璜及消防设施等。

(三)行政管理费用包括水电、差旅、事务及杂项等。

(四)其它必要设备(施)费用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等直接所需基本设备为限,不包括机车、手机。

四、本要点之补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补助案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以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为原则。

(二)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所遴用之就业服务人员(以全职进用),应具备教育部立案或认可之国内外大专以上学校毕业,并持有学历证明文件者。补助薪资之标准如下:教育程度具硕士学位以上者,每月补助薪资新台币三万五百九十六元;有大学或独立学院得有学位者每月补助薪资新台币二万九千六百二十七元;具有专科学位毕业者每月补助薪资新台币二万六千七百二十三元。

(三)超过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之设备,以租赁方式办理,二万元以下设备得以购置。

五、本要点不予补助之情形如下:

(一)近二年内曾接受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或本局补助计算机设备费用者。

(二)二年内曾执行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或本局相关计画,经核定执行绩效欠佳或单位组织财务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实纪录者。

六、申请补助办理就业服务计画,应备下列文件:

(一)基本文件:

1.申请书。

2.就业服务计画书。

3.立案证书影本。

4.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

5.组织章程。

6.就业服务中心要求提送之相关资料供审。

(二)就业服务计画书内容:

1.计画目标。

2.办理就业服务内容项目及方式(请详细说明具体措施)。

3.达成目标之效益,并有量化衡量之标准。其量化之标的应包含下列衡量基准:

(1)求职人次:一百人次。

(2)求才人次:一百人次。

(3)推介就业人次:三十六人次。

(4)就业服务咨询:二百四十人次(5)稳定就业人数(系指推介求职者就业,每周工作三十二小时以上,身心障碍者每周工作二十小时以上,且连续就业达三个月以上)。

(三)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分配表。

(四)经费预算:申请补助单位,以同一事项或活动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本局或其它政府机关申领相关补助时,应明列全部经费内容及拟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七、接受补助单位设立就业服务台办理就业服务业务,不得向民众或雇主收取任何费用。

八、补助单位所送计画,依下列审查程序:

(一)就业服务中心应成立审查小组,办理申请补助案之审查事宜。审查会议如有需要,得邀请申请补助单位代表出席说明或安排审查小组进行实地访查评估,申请补助单位应予配合。

(二)申请补助单位所送计画性质及项目,应符合各该申请补助单位组织章程所订之工作或服务项目。

九、补助单位经费核拨及核销方式如下:

(一)补助经费每三个月核拨一次,接受补助单位于该年度计画审定后,应检送计画书、经费概算表及第一季请款收据,先向各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拨付第一季补助款项(第一季至第三季,每季预付款为核定补助额度之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季为核定补助额度之百分之十二?五。各季请款时,应先检送前季计画执行情形报告(由就服中心自行规范)、实际支出经费明细表(含获补助经费项目和金额明细表)、各项原始支出凭证核销无误后,始拨付下季经费。(如部分补助得以领据列报,以支出明细及成果报告书办理核销者,原始凭证需保存十年,必要时职训局得请受补助单位另检送原始凭证影本;采全额补助以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办理核销)

(二)接受补助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五日内,检附第四季计画执行情形报告、实际支用经费明细表、获补助经费项目与金额明细表及各项原始支出凭证等资料,及检送计画执行之总成果报告,办理第四季经费核销后,再行拨付尾款差额,经费如有结余,请将结余款缴回。

(三)申请核销文件或检送之相关资料,经查确有不实,除应退还已领之补助外,本会就服中心后续将不予补助,接受补助单位并需负一切法律责任。

(四)受补助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十、本要点之执行督导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接受补助单位办理各项相关就业服务业务,应接受其辖区所在就业服务中心(站)之督导。

(二)就业服务中心(站)得视实际需要,派员实地访视评估执行情形。

(三)就业服务中心(站)为督导、查核或推动就业服务业务所采行之相关措施,接受补助单位拒绝配合者,得终止补助。

(四)接受补助单位经本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派员实地考核评鉴合格且绩效与各项业务配合度良好,能确实依限检送各项报表及经费核销作业者,下年度得优先核予补助。

十一、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接受补助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就业服务中心对补助案之执行,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全部或部分之补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接受补助单位所设立之就业服务台,应建立本会职业训练局就业服务之识别系统,并应标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区就业服务中心补助办理」之字样。

十四、本要点之财产清册如下:

(一)新台币二万元以下所购置之设备应制作财产清册,终止补助时应缴回补助之就业服务中心并列为单位财产。

(二)本会补助所购置之设备,应于各项设备明显处,标明「○○年度就业安定基金补助购置」及制作财产卷标标示。

十五、补助经费按申请计画内容,依本局预算编列情形审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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