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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报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12-17 生效日期: 1984-12-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地质矿产局《关于加强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天津地处渤海之滨,从山区、平原到滨海,各类矿产资源均有分布,这是我市进行四化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物质基础和资源优势。 
  当前,我市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矿山后备基地紧张,地下水位逐年下降,地面沉降严重,资源浪费较大,尤其是具有国际对比意义的地层剖面遭到破坏,珍贵的化石被滥采受损。如不加强管理,不仅对我市建设和发展不利,而且会给子孙后代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开发矿业。中央书记处、国务院责成地质矿产部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3〕59号文件精神,于今年第十六次常务会议上决定天津市地质矿产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矿产资源部门。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开放对矿产资源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权的变化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变相买卖。 
  二、今后凡在本市进行地质工作,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均需到市地质矿产局申请登记,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开采许可证。集体、个人办矿到县矿产管理部门登记、向地质矿产局备案,由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县矿管部门进行审批。已经进行地质工作和开采矿产的单位,要补办登记审批手续。 
  三、未经批准、无矿产开采许可证、私自勘探和开采的单位,限期停止施工和开采;已经批准勘探和开采的单位,工程竣工后要将地质资料报市地质矿产局,开采资料报市地质矿产局和县矿管部门。 
  四、矿产资源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市地质矿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矿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勘测,查明资源分布规律和储量,为进一步规划开发和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五、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要积极扶持小矿,主动提供资源信息,协助地方做好规划、技术咨询,在有偿互惠的原则下,为发展乡镇小矿寻找矿产资源,促进小矿发展生产。 
  六、县矿管部门在业务上对口市地质矿产局,协助地质矿产局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做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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