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规费证管理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 2005-02-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局政征字第094600143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关税总局台总局政征字第094600143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本作业要点依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订定之。

二、规费证之印制、发售、贴用、核销、库存、盘点、作废及销毁等事宜,依本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三、规费证之种类,按面额分为新台币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五十元、五百元、八百元、一千元、二千元及五千元等十三种。

四、规费证分为正联、存根联、收据联三联,正联供购证人在有关报单或文件黏贴之用,收据联供购证人报销之用,存根联供海关核帐之用。

五、规费证相当于有价证券,由关税总局视实际需要统筹印制,交由各地区关税局委托代库银行海关收税处(以下简称代库银行)代为发售,代库银行应出具收据交海关存查。代库银行出售规费证应每五日结算一次,将经收之款项直接存入国库存款户,以「暂收税款」科目列帐,并将所售出之规费证种类、号码、张数及金额,开列代售规费证清单四份,一份自行保管,三份连同其存根联送交海关主办业务单位,以供查核。

海关对代库银行代售规费证,不另给付手续费。

六、规费证应黏贴于有关报单或文件正本正面,如正面无法黏贴时,应黏于正本之背面,并集中黏贴,不得分散,以利查核。

七、规费证已核销,而申请事项未办理者,经海关核准后得抵用下次申请案件。

八、规费证经贴用后,海关应即予以核销,核销后不得重复使用。

规费证核销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所贴规费证种类面额是否与应收规费金额相符,有无明显使用假证

(伪造或变造)或错贴规费证之收据联或将已核销之规费证揭下重复使用。

(二)规费证应完全贴牢于有关报单或文件上,不得浮贴、重叠或使用大头针、钉书机、别针。

(三)核销人员使用统一制颁之销证专用钢(铜)印或核销章予以核销。

(四)每一张规费证均应加盖一个章戳,且须拦腰盖销,三分之二在规费证上,三分之一在报单或文件上。

(五)销证时使用黑墨或红色打印油。

(六)销印应力求清晰,不得模糊或重复印盖。

(七)销证后于贴证处旁应加盖核销人员职名章,并注明规费名称及用途。如属两份以上报单合用规费情事,应分别于报单上注明合用情形。

九、各地区关税局主办业务单位接到代库银行送来之代售规费证清单三份及存根联,经核对无讹后,编制「规费收入五日报表(备查簿)」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代售规费证清单及规费证存根联送会计单位办理帐务事宜,一份并同代售规费证清单送总务单位办理出纳及转正手续,一份代「规费收入备查簿」存查。

各地区关税局总务单位对代售规费证收入应设帐登记。

十、各地区关税局所属分支局接到代库银行送来之代售规费证清单三份及存根联,经核对无讹后依本作业要点第九点规定办理或转送主办业务单位,主办业务单位依本作业要点第九点规定办理。

十一、各地区关税局总务单位每月对规费证之库存情形应设帐登记,并于次月十日前编制海关规费证库存月报表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会计单位查核,于年终时由总务单位会同会计单位至代库银行办理库存总盘点。盘点前须知会代库银行,海关于必要时,得随时通知并予以盘点。

十二、规费证因污损、瑕疵或其它原因须作废,由代库银行交回各地区关税局,总务单位经审定后加盖作废章戳及帐上登记。

总务单位于年终汇总报经局长核准后由政风及会计单位会同办理监毁。

十三、依本作业要点第八点规定之海关办理核销事项,于海运运输业经海关核准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货柜控管或经海关核准实施自主管理之仓储业者,依海关规定领用封条自行加封所贴用之加封费规费证,得由运输业者或仓储业专责人员办理。

相关法规: 作业 台湾 管理 要点 规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