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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顺电梯管理体制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2 生效日期: 2001-06-22
发布部门: 国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质检办[2001]115号

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
  收到温家宝副总理关于林宗棠、顾家麒同志“关于理顺电梯管理体制规范电梯管理的报告”的批示后,我们非常重视,根据经贸委协调会议精神,对理顺电梯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积极支持经贸委牵头,组织研究解决电梯管理混乱问题。
  多年来,我国在电梯管理上存在政出多门、重复收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国家安全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混乱的局面应尽快结束。我们希望并支持经贸委牵头解决这一问题。

  二、电梯是特种设备,为有效遏止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全过程安全监察。
  电梯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1999年上海北京两地共发生电梯事故15起,造成14人死亡,10人受伤,两地电梯约为7万台,事故率为2.1起/万台.年,高于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率(0.7起/万台.年)。
  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把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监察。1955年,国务院批准在原劳动部内设立锅炉检查总局,并赋予了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职能。原劳动部相继制定了有关规章,如1991年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规范了电梯等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全国大多数省市在地方法规中都把电梯视为特种设备。如上海市1997年8月20日第十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的《上海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为贯彻落实这些法规,各地先后设立专门机构,开展了电梯的安全监察和检验的专业人员,有380个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了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单位认可工作,对大多数电梯进行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提高了电梯的安全运行水平。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制定专项法律,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项监督。国际劳工组织于1970年发布了《客梯、货梯和杂物梯制造安装安全规程》,指导各国开展电梯的安全工作。许多国家制定了涉及电梯安全管理的专项法律,如德国制定了《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等十种设备必须接受国家授权机构的监督;美国大多数州在劳动法典中规定了电梯安全监察的内容,由劳动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监察工作;加拿大安大略省颁布了《提升设备安全法》,规定了电梯、索道安全管理内容,授权技术标准语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察。
  上述情况说明,把电梯作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三、对修订《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1994年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符合当时的现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当前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我们认为应该进行修订,并对修订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按照1998年国务院“三定”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在电梯管理中的职能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2.由经贸委牵头,质检总局和建设部参加,吸收有关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使用、检验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 组成专门的修订小组,负责具体修订工作。
  3.修订后,以国家经贸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文的形式颁布。
  4.具体意见在修订过程中提出。

 
国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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