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3]京开办住宅63号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131号)文件,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现对购房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通过资格审核的购房家庭,因申请人或配偶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调升,申请重新进行审核的,需重新填写审核表;并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任职(免)文件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实后,准予变更。原审核表注销。
二、审核表丢失,需由申请人提交挂失补办、申请,因个人原因丢失的,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证明;因开发单位原因丢失的,由开发单位出具证明。受理申请后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三个月后方予补办。
三、对于无业或任职于非国有企业的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核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在单位在核定时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组织)部门的印章。
四、对原《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京建开[2001]276号)中规定的审核表样式:《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进行变更,详见附件。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1: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附表略)
表2: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附表略)
表3: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附表略)
二○○三年十一月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