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教秘字第09432050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秘字第09432050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函颁日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各级学校办理教育国际交流活动,增广国际视野,促进文化交流,特订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学校办理国际交流经费补助作业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
二、补助对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属学校。
三、补助类别及项目:
(一)国内部分:
1.办理国外学校来台互访交流、接待活动。
2.办理国际学术研讨、观摩研习等活动。
(二)国外部分:
1.赴国外校际交流活动。
2.赴国外国际学术研讨活动。
四、补助金额
(一)国内活动部分:本市学校举办前项教育国际交流活动,视其规模大小,酌予补助新台币1至3万元。
(二)国外活动部分:
1.指定学校:由本局指定办理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之学校,得补助各学校1至3名人员(得含校长)往返机票费用,并酌予补助旅费。
2.自办学校:本市学校接受国外政府、机关、团体或学校邀请,至国外从事校际参访交流活动,得补助工作人员1至3名往返机票3分之1;带领学生出国游学、参与交流活动,补助带队教师1至2名往返机票费用。
3.为求资源共享,以未接受补助学校者为优先。
五、申请时间及方式
(一)指定学校:依本局规划办理。
(二)自办学校:
1.国内活动部分:于活动1个月前,检附相关资料,函报本局审核。
2.国外活动部分:
(1)寒假期间出国学校,应于11月底前,暑假期间出国学校,应于5月底前,检附相关资料,函报本局提出申请。
(2)学期中,配合邀访单位办理,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应于活动前1个月,检附相关资料,函报本局审核。
(三)应检附之相关资料1.活动计画书(含活动名称、活动目的、参与对象、活动日期、活动地点、活动内容、活动经费、预期效益、工作人员职掌)。
2.经费预算说明书(含经费明细表;另如有其它机关团体提供补助者,应予注明)。
3.邀请函(参加国外活动须附原文及译本)。
4.其它有关资料。
六、审核程序:由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依行政程序签报,必要时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核定后以书面通知学校。
七、凡接受补助者,应于举办活动结束或返国1个月内,检送成果报告暨相关凭证(国外活动部分请加送机票票根及代收转付收据),办理核销事宜;逾期申报者,嗣后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未按原申请计画举办活动或出国参与活动者,其补助款应主动缴回。
八、各学校交流活动若属艺术展演、体育团体类,请另依本局订定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审核学校申请艺术展演交流经费补助作业须知」、「台北市政府审核体育团体申请补助须知」办理,不得重复申请。
九、本须知自函颁日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