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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物资统计工作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0 生效日期: 1990-05-10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0)科发条字0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物资统计是国民经济基本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统计所提供的生产资料资源、分配、交换、消费状况和库存动态,是制定物资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物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物资统计工作的决定》和《中国科学院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物资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院物资使用、消耗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物资统计资料,实行物资统计监督。


    第三条   各单位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微机使用操作能力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物资统计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规定,认真负责地填报物资统计调查表,提供各项物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为保证物资统计人员独立开展统计业务,准确及时地完成物资统计业务,特赋于统计人员下列工作职权:
  1.物资统计调查权至统计人员有权独立召开调查会议,检查各种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搜集物资统计资料。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物资统计报告权至物资统计人员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纂改统计资料。
  3.物资统计监督权至物资统计人员有权对物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对违反物资攻策的现象和做法进行检举和揭露,提出批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要推广应用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改变手工统计的状况,实现统计工作的自动化。

 

第二章物资统计调查和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院性的物资统计调查项目及物资统计表,由院技术条件局按国家和院有关统计规定要求拟定。


    第七条   院制定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不得任意改动。各单位一律按物资统计分类进行统计。


    第八条   原始数据是物资统计的基础资料。各单位要保存好各种原始记录(含计算机管理的有关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物资统计的管理、分析和公布

    第九条   物资统计实行分级管理。院、分院及基层各单位物资统计分别由院技术条件局、分院技术条件处、各基层单位技术条件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   院技术条件局,负责全院物资统计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各项统计法规、执行国家物资统计调查任务。
  2.制定全院物资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标准。
  3.负责院属各单位物资统计报表和软盘的审核、汇总,按时向国家统计和物资部门上报物资统计资料。
  4.开展物资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5.组织物资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6.组织全院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开通运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分院技术条件处(含北京器材供应站)要设专人负责物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国家和院的物资统计法规,执行院和地方布置的物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本分院所属各单位物资统计报表和软盘的审核、汇总和传递报送工作。收集、整理、提供有关物资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3.抓好所在地区物资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4.负责分院范围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开通运行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各基层技术条件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物资统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物资统计工作,包括收集、整理、提供和管理本单位的物资统计资料,按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上报各类物资统计报表统计资料。
  2.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物资统计监督。
  3.负责保管物资统计原始记录,包括台帐和计算机管理的有关数据。
  4.负责所级技术条件管理信息系统开通运行工作,做好物资统计报表的软盘审核与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物资统计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和公布。上报后,如发现有错漏情况,应按上报程序及时订正。


    第十四条 对于保密性的统计资科,要按规定切实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验细则,并报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技术条件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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