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金监办函[2001]1号
中国银行监察部:
你部《关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离退休人员能否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请示》(中银监察[2001]57号)收悉。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所称“企业职工”系指在职人员,不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号)的规定,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金融企业离退休人员不能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如果其违法违规事实系离退休之前所为,可以给予其降级或其他行政处分。
此复。
20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