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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1 生效日期: 1999-04-2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1999]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9年4月5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精神,经过全省房改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支持,我省的房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截止1998年12月底,全省累计出售公有住房2400万平方米,占可出售公有住房总量的74%,住房自有率已达80%以上;累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总面积2164.8万平方米,总投资77.83亿元,共32.46万套;住房资金回笼累计总额为72.92亿元,存款余额为33.29亿元,其中归集公积金总额8.54亿元;贵阳市现有公房租金8元/平方米,比1997年提高5.3倍;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由1992年的6平方米提高到8.1平方米。为加快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试点要向纵深推进,各地要加紧制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实现了由打破旧体制向建立新体制的过渡。广大购房户积极补购全部产权,住房资金中,公积金存款余额增加3359万元,售房、集资建房款增加2.38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增加1510万元,解危解困房贷款2.29亿元。省、市两级住房资金共增加存款2.71亿元,已经兑现存量补贴2510户,兑现资金5312.92万元。贵阳市在兑现部分职工存量补贴用于购房后,又回收了1000多万元,初步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方案既符合中央的精神也符合贵州和贵阳的实际,是科学的、可行的。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黔府发〔1998〕40号文件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办法,参照贵阳市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拟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上报审批。 
  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县(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内全部出台实施。 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合理的租、售价格,但是,要坚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办法,把存量住房资产转化为存量补贴,把财政安排、单位原有的住房资金转化为增量补贴。近期增量补贴采取提高单位公积金的办法,比例不超过职工工资的10%,今后,有条件的逐步理入工资。同时,要把帐算清楚,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采取具体的解决办法,但不能延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基本原则。为了确保方案出台实施后兑现存量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地原挪用的住房资金要限期归还。省房改办和省监察厅对挪用住房资金较严重的几个地区要继续进行督察,尽快追回欠款。今后,各地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挪用,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当前一项具有全局性的经济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扩大内需,启动投资是今年经济调控的重要任务。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既能启动住房投资,又能刺激住房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来说是一举多得、事半功倍的得力措施。要抓住契机,不失时机地推进房改,深化房改。房改涉及千家的切身利益,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是今年带全局性的一项工作,至关重要。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第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各地房改房上市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委托各级政府房改部门代收后转入住房补贴基金。 
  四、各县(市)在制定深化房改方案时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住房情况的调查要广泛动员群众,把权利和义务、政策和责任交给群众。要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对房改献计献策,并及时公布讨论方案,征求大家意见。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团体及其他群众组织的参与和支持。各级房改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的指导监督检查,力求使房改方案建立在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五、要进一步加强房改机构,配备强有力的干部。 房改机构是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操作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不仅各级政府的房改机构需要加强,各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机构也要加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以后,单位的住房资产将逐步划转。为确保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平衡过渡,各单位原有的房改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细心核算,耐心解释,准确、快速地办理有关手续,认真清理本单位的住房资产,积极向社会化过渡,与市场接轨。各部门、各单位对工作有成效的要予以表扬。省人民政府在适当的时候,在房改系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房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以此作为今后晋级提干的依据。各单位的房管和房改机构在努力做好各项房改工作的同时,也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或转化为物业管理公司,但必须转变观念,勇于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 
  六、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要注意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要采取积极措施,多方面、多渠道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在当地的方案出台实施之后,兑现存量补贴的工作必须跟上,要适当照顾老职工、困难职工、大龄青年、购房现金支出较多的职工,以便他们能够通过深化改革,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各级房改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的困难当成自己的困难,急群众之所急,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 
  七、为启动个人住房消费,今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个人住房贷款,不再用于单位和集团贷款。 各地要立即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力度,减轻买房职工的还款负担,帮助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对贷款额度、时间、条件等均可适当放宽。要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方式,引进多家商业银行的多种个人住房贷款形式,引导居民的个人住房消费。近期的贷款对象要优先考虑教师、科研人员、青年职工、大龄单身职工等。 
  八、继续坚持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住房租金原则上要提到成本或微利水平。要加强对可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查工作,不宜出售的住房坚决不能出售。要加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工作,不低于原租金125-130%的部分必须用现金缴交,其余部分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可用存量、增量补贴抵扣,具体操作可采取按月结清或者年底一次结算的办法。 
  九、各地的方案要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困难问题。 要把工作做细,切切实实地优先兑现特殊人群的存量补贴,采取优先出售出租腾空房和优先安排公积金贷款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可考虑暂不补交全产权款或者暂不补交土地收益;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按政策规定能减免的就减免,不能减免的采取租住廉租房的办法解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以存量补贴总量的1‰建立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对少数特别困难职工购租住房给予适当补助。 
  十、加快住房建设提供有效供给。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政府房改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利用原有自用土地和闲置空地建设经济实用住房。建成后,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其余的由政府房改办出售给别的单位职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同时也是实现住房社会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十一、物业管理是当前住房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管理水平上有所突破。 一是对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建设部规定建立公有部位设备和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二是转变广大职工对原有住房维修管理体制的依赖,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观念。三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保证正常开支,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社会化。 
  十二、各个单位,每位居民,都必须坚决自觉地遵守房改的各项政策规定。 多占公有住房的,要坚决清退,清退的房屋用于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长期占用公有住房,拒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和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催交,甚至收回住房。必要时要由公房产权单位依法提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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