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4010183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10183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设台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市家庭教育推广活动事项。
二、本市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及考核事项。
三、本市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事项。
四、其它有关本市家庭教育推展事项。
本中心办理前项业务,受本府教育局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综理本中心各项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主任,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之。
第4条 本中心置组员及助理员。
第5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由本府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7条 主任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依第四条所列顺序代行或代理。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订,报本府核定。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