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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30 生效日期: 1997-05-01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
  现将《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生活待遇及其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国外生活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委系统与国(境)外签有协议而长期派出国(境)外工作三个月至三个月以上的教练员、体育科研人员、体育医务人员、体育院校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国外生活费用全额包干制

  第三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受聘期间,不论所在国(地区)环境和条件如何,不论聘方提供的聘金多少,一律实行国外生活费用全额包干制。
  具体包干范围如下:
  (一)伙食费用;
  (二)饮料费用;
  (三)水、电、煤气燃料、卫生费用;
  (四)交通费用(包括汽油、修理、汽车保养及保险等费用);
  (五)交际费用;
  (六)通讯费用(包括电话、电传费用);
  (七)办理各种公证、证明及当地居留证的费用;
  (八)生活必需品及家用电器购置费用;
  (九)学习驾驶汽车的费用;
  (十)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每月生活费用包干基数为600美元,若聘方提供的聘金不足600美元/月,不足部分由国家体委对外体育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补给;若聘金超过600美元/月,超过部分实行分段分成办法:
  聘金在600美元以上(不包括600美元)、1000美元以下(包括1000美元)的部分,30%留归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个人,70%上交人才中心;
  聘金在1000美元以上(不包括1000美元)、2000美元下(包括2000美元)的部分,20%留归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个人,80%上交人才中心;
  聘金超过2000美元的部分,10%留归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个人,90%上交人才中心。

  第五条 若聘方另发伙食费,伙食费应纳入到包干基数中;若聘方免费提供膳食,包干基数降低100美元/月。

  第六条 体育组正、副组长,按所在体育组大小可享受一定补贴,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本人月包干标准的5%。专职体育组组长包干标准按所在体育组最高包干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国外生活费包干时间从聘金发放之日起至聘金停发之日止。

  第八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带薪休假期间的包干办法与合同期的包干办法相同。

  第九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停发,合同结束后,由人才中心通知其所在单位恢复其国内工资及其他待遇。

  第十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国外因公死亡,其国外费用包干额自死亡次月停止发放,由人才中心一次性发给其家属相当于其国外十个月包干费用的抚恤金。若聘方发给抚恤金,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全部归其家属所有,不足部分由人才中心补给。奖金、零用金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国(境)外取得的奖金收入实行分段分成办法:全年(或一个合同期)奖金总收入在1000美元以下的(不包括1000美元),80%留归个人,20%上交人才中心;1000美元以上、2000美元以下(不包括2000美元)的部分,70%留归个人,30%上交人才中心;2000美元以上(包括2000美元)部分,60%留归个人,40%上交人才中心。
  第十二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若在全年(或一个合同期内)享受聘方提供的一个月奖励工资和离职和享受离职费的,60%留归个人,40%上交人才中心。

  第十三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随聘方出访、比赛或训练,聘方发给的零用金,全部留归个人。旅费及国内费用

  第十四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往返旅费(包括国内旅费),原则上由聘方提供,国内不再报销有关费用,不再发给途中补贴。

  第十五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家属出国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对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应按因公出国对待,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出国的制装费、礼品费、资料费、公证费、体检费等由个人自理。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为了体育组更好地开展工作,保持与国内及驻在国使馆的联系,可设立用于体育组公务开支的公积金。公积金主要用于:
  (一)与人才中心及驻在国使馆保持工作联系的电话、电传及邮递等通讯费用;
  (二)体育组公务交通费;
  (三)利用中国传统节日(如元旦、国庆、春节)体育组集会及宴请驻在国使馆、当地体育机构官员等交际费用;
  (四)其他公务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不得用于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个人的开支。公积金标准由人才中心根据各体育组人数及所在国的情况具体确定。公积金由体育组组长掌握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为促进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外派人员的质量,人才中心对选派外派人员的单位和单项协会实行收益分配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中心每年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取得的收益扣除派遣和管理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包括用于政治、外交需要派出人员的各项开支)后,余下部分50%分给外派体育技术人员所在单位;30%分给主管单项协会;20%人才中心留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上述办法后,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人才中心不再向其所在单位支付借调或补偿费用。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上进,对在国外工作表现突出,能出色完成任务的外派体育技术人员,人才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奖金金额按照工作0%。奖励对象由体育组提出书面材料,使馆确认,人才中心审批。聘请国应承担的工资、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签约过程中,应根据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的水平和声望,合理确定我外派人员的聘金数额,并争取较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聘请国支付的聘金原则上应为可自由兑换外汇。
  第二十五条 聘请国提供的工资和待遇应不低于该国聘请其他国家水平相近的体育技术人员的工资和待遇。若聘请国确有困难,聘金最低不得少于800美元/月。由于政治、外交上的特殊需要,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聘金低于上述条件的,需报人才中心批准。

  第二十六条 聘请国应负担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赴任、离任及按协议回国探亲的旅费(包括国内旅费),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交通工具、医疗、保险、税款和探亲期间的工资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

  第二十七条 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在受聘国带队出访比赛零用金应与该国同等水平体育技术人员相同,比赛获得名次,应享受与该国体育技术人员同样数额的奖金。若受聘国有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制度,我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应享受此项待遇。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体育援外教练人员经费收支管理规定》(86)体计财字527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才中心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才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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