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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6 生效日期: 1995-08-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1995]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我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充分利用和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建设的规模,这是十分必要的。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把良田留给农业,把良田留给后代”的原则,牢固确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进行各项建设和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指导思想,在安排各类开发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保证“米袋子”、“菜篮子”用地,坚决杜绝圈占、闲置、撂荒耕地和其他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二、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的,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要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起来,提高编制水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坚决执行。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全省年度用地(征地、出让)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要上级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下一年度扣减。66.66公顷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事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要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特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用地项目的预审工作。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建立保护耕地领导责任制。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将其列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保护耕地要实行市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耕地保护和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超计划用地、造成耕地较大面积减少或土地资源浪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任务,确保耕地面积的基本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生产条件好的大约20万公顷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市、县、自治县要按照省里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以乡、镇为单位,迅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保证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任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要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实施对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除了对现有的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外,对已纳入规划,将来可以改造为耕地的土地也要加以保护。今后新增加的符合基本农田标准的耕地都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尽快完成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发放工作。 为了明确划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于有关产权交易,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对划拨土地使用情况的调查,进行土地权属和土地资产登记,尽快发放土地使用证。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单位和个人自用的国有土地,都是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费、城市增容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未经省物价管理部门许可的项目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处置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或依法进行产权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都要显化土地资产量,明晰产权关系,并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原划拨土地如不改变用途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企业在改制、改组或依法进行产权交易时,不得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集体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也是国有资产。集体企业自用的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归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将使用的划拨土地用于企业改制、改组的,必须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没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额折价作为国家股,由市、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持股。集体企业和个人进行产权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七、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 对土地市场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渠道、土地用途和出让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必须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议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地块条件和地价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基准地价审批、公布制度,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要尽快完成城镇及依法批准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市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公布。基准地价要定期调整,以适应土地市场变化。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转让增值税。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地价管理的具体措施,控制低价出让土地和土地交易中的隐价、瞒价行为。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得出让。 
  九、深化改革,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不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征地需要,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也可以用以自办企业或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要在深入调查、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基础上,向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以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对负责保护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颁发基本农田保护证,明确其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农、林、牧、渔业。承包开发集体土地的,不须核发土地使用证,但要改变原来的地貌而不能恢复耕种的,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要杜绝耕地撂荒现象。承包给农户种植经营的耕地,承包户必须履行承包合同,完成承包任务。完成承包任务有困难的可以转包,但不得撂荒。撂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按《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处理。撂荒其他耕地一年的,原负担的征购粮和集体提留款、水利费等,必须如数缴纳;连续两年撂荒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 为维护土地公有制,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建立建设用地预报和备案制度。各市、县、自治县安排大宗非农业建设用地前应及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预报;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批准的用地,也应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化整为零方式越权批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并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土地登记发证速度,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对各类(包括开发区)用地的情况及利用批文、合同等形式圈占土地情况的全面清查,重点清查土地闲置和耕地撂荒问题。对闲置、撂荒满两年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批准使用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而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过去圈占的土地,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规定时间,由圈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违法批地、非法强占土地的责任人,必须依法惩处。 
  十一、建立全省土地信息网络,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要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建立一个以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为主,传统技术为辅的信息网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决策以及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网络的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土地管理手段现代化。土地信息网络的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从上到下、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员培训,购置必要的设置,争取在1996年底以前实现全省土地管理信息联网,不断提高全省的土地管理水平。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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