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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政拆迁房建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4-04 生效日期: 1992-04-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计能字[1992]第420号

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建委: 
  建设好市政拆迁用房,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七五”期间,在各方面的支持下,我市建成交付使用的市政拆迁用房28万平方米,保证了一批市属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八五”期间,从我市拟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况看,市政工程拆迁用房的用量将大幅度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市政拆迁房建设的组织和建设,改革管理办法,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建设好市政拆迁房,请规划、土地、公用、物资部门和市政拆迁房的建设、施工单位,把市政拆迁房建设作为重点工程看待,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二、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请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中优先考虑市政拆迁房的建设用地。 
  三、市政拆迁房的建设应视同市政工程,不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供电部门按建设单位申报的用电容量,经会同有关单位核实后可免缴电源建设集资费。 
  四、市政拆迁房小区的商业网点、公用事业、文化教育等一切配套设施,均以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内容和标准作为设计依据。各房管部门和配套设施的接管部门都必须以此标准和内容进行接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增加内容,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接管。 
  五、为加强市政拆迁房的建设资金渠道的畅通,从1992年1月1日起,所有经批准需用市政拆迁房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房价交付购房款后方可使用市政拆迁房。有关市政拆迁房的房价和付款手续问题,另行下达。 
  六、市政拆迁房的建设主要由市政工程局的市政工程承发包公司和城建总公司的城建工程承发包公司承担建设,分配计划由市建委按项目下达并抄报计委备案。 
  各有关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严格按通知精神办理,以保证“八五”期间首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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