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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农村广厦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1 生效日期: 2001-05-3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75号
 市民政局、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广厦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农村广厦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尽快落实市政府关于2001年为群众兴办“十件好事”之一的农村“广厦工程”,解决1000户特困户住房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广厦工程”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实施农村“广厦工程”帮助特困户解决好住房困难既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又是贯彻落实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缩小贫富差距,关心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以对特困户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抓好市政府确定的为群众兴办的这件好事。 
  二、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建房工作顺利进行 
  实施“广厦工程”涉及面较广,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广厦工程”顺利开展。区县、乡镇政府要指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工作。区县民政部门要与乡镇签订建房责任书,要与有关村、组签订建房责任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制定帮建措施,确保特困户年底前入住新房。项目完成后,市民政局要会同计委、财政等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且工程质量好的区县要予以表彰,对不能完成任务或虽已完成任务但工程质量差的区县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监督,加强建房资金的使用管理 
  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特困户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即市上给每户补助2500元,有关区县相应配套1000—2000元,有关乡镇配套500—1000元(或等价实物),村组可动员村民采取实物帮助或无偿帮工的办法给予支持。在建房费的分配使用中,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层层克扣,不准拖欠挪用,不准平均发放和优亲厚友,不准贪污。在资金分配和确定帮建对象上,要公开、公平、公正。各级民政、财政、计划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把市政府为群众办的这件好事切实办好。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计划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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