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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 2001-05-21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1]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根据各自职责,遵照执行。 
 
 
青岛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意见 
 
  为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优化、配置并充分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我市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省政府关于在我市进行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0〕129号)提出的各项卫生改革措施,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医疗服务,并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改革目标是,用2至3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实际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卫生市场,在全市初步建成3至5所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功能覆盖全市的集团化区域医疗中心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群众方便、经济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更好地为全市人民健康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原则。通过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幅度,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坚持创新原则。转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通过改革,逐步实现市卫生局对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目标。 
  (三)坚持优化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打破行政和部门隶属关系,合理配置卫生资源。避免卫生资源的低层次重复投入,最大限度地提高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四)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到位、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主要工作与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打破医疗机构行政和部门隶属关系,全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并有效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的具体办法;探索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依法行政的具体途径;探索建立完善的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和改革卫生产权制度的有效形式。 
  (一)全面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逐步实现合理配置辖区内卫生资源的目标 
  为扭转目前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医院造成医疗机构低层次重复建设和卫生资源大量浪费的局面,拟在市内四区范围内,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划归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逐步形成以大的医疗集团为中心、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为基础、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体系。 
  1.省驻青医疗机构的改革调整问题,要按省政府确定的意见办理。如果省属医疗机构划归青岛市管理,则要继续保持其教学医院的地位和功能,并将部分医院划归其管理和重组,为其发展成为全市、乃至辐射山东半岛的区域性医疗中心创造条件。 
  2.先将一所区属医院整建制划归市卫生局管理,为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医疗机构布局、结构和功能探索路子,解决市级以上大医院“吃不了”、资源短缺,区级医院“吃不饱”、资源浪费的问题,避免无序竞争。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分期分批对区属医院进行调整。区属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是逐步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加快对企业医院的重组与调整,充分利用有效的卫生资源。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企业医院,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划归市卫生局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拟将青岛纺织医院整建制划归市卫生局管理,并与邻近的市级医院合并,逐步将其发展成为覆盖我市西北部的、规模较大的医、教、研中心。 
  未划归市卫生局管理的企业医疗机构,由政府统筹管理,经市卫生局审查批准后,允许其继续举办,可以向社会开放,并引导和鼓励企业医疗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按照医院自愿选择、市卫生局认定的原则,企业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可确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举办医疗机构,发展卫生事业,为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做贡献。 
  在调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时,建议省、区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按2000年对医疗机构的实际拨款数和国务院关于卫生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政策、市政府有关规定,并考虑今后增长因素等,合理划转财政基数。 
  医疗机构划转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体改、财政、劳动、经委、编办、国资、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配合,拟于2001年第二季度完成。 
  (二)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 
  按照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关于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拟组建市医院管理服务中心,将市卫生局承担的举办和管理医院的事务性工作分离出来,由市医院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市医院管理服务中心为市卫生局领导下的处级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卫生局举办和管理公立医院的事务性工作,并为市卫生局科学决策提供客观论证和有关咨询服务。该中心不具有政府行政职能。 
  市医院管理服务中心组建后,市卫生局的职能将主要转向依法行政,即:负责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疗设备等服务要素的资格准入和监督执法;负责全市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和预防保健、疾病控制、健康促进等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市医院管理服务中心,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随着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机构的重点将逐步转向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市医院管理服务中心拟在市健康教育所(全额事业单位)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组建,不再增设新的机构。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体改、编办、财政等部门配合,拟于2001年第二季度完成。 
  (三)加强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机制 
  为把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办好,让社会满意,必须加强和改进对公立医院的监管。根据卫生部关于试点工作的要求,在公立医院设立医院监督管理委员会。 
  医院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医院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医院的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均为兼职。医院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市卫生局指导下,依据《医院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待拟订)开展工作。医院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立医院的组织管理、医疗服务、医德医风进行监督和评价;反馈社会各界对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于2001年第二季度完成。 
  (四)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形式 
  医疗机构划归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后,应根据全市基本医疗需求情况确定政府必须举办的医疗机构的数量,并按有关规定保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供给和事业发展。对超出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公立医疗机构逐步转制为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形式。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体改、国资、财政、计划等部门配合,拟用2至3年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工作是卫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卫生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关系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败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卫生行政部门职能转变、卫生产权制度及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市直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全力搞好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省政府和市“三项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体改、卫生、人事、编办、财政、计委、经委、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市体改办是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市卫生局是本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体,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有关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等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工作;试点意见确定后,市人事、财政、国资、卫生等部门应对划转医疗机构的人员、资金、财产等及时进行冻结。财政、国资部门要协助卫生部门对划转的医疗机构搞好拨款基数划转和国有资产的评估、处置等工作。 
  (三)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对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省政府和国家卫生部,以便得到具体指导和帮助。 
  (四)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都应根据市“三项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努力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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