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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报审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全省城镇总体规划的质量,加快全省城镇发展的步伐,为全省城镇建设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省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报审程序通知如下: 
  一、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及报审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标准》、《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部、省颁布的其他有关村镇规划技术规定。 
  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以及部分重点中心镇(由省建设厅另行指定)在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必须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三、组织编制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的镇政府,应将准备承担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城镇规划设计单位事先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外城镇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本省承揽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必须先到省建设厅注册。 
  四、组织编制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的市、县(市)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向省建设厅通报规划的进度情况。 
  五、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前,必须由县级以上小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部门对总体规划成果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在论证前必须由县级以上小城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业务部门对总体规划纲要进行审查认定。 
  六、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后,由各市建委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其中省重点联系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七、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报审材料,由省建设厅另行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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