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牧字第093004125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牧字第0930041252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点
一、目的:协助家禽业者改善生产相关设备及经营体质,以提升经营效率及竞争力。
二、贷款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不重复申请其它支持产业发展之项目农业贷款前提下,得申请本贷款。
(一)在直辖市政府或各县(市)政府备案之养禽(含鸡、鸭、鹅、火鸡及鸵鸟)农民。
(二)相关家禽产业从业人员:须具备中华民国养鸡协会、中华民国养鸭协会、中华民国养鹅协会、中华民国禽肉行销发展协会、台湾区人工饲养鸵鸟协会、台湾区电动屠宰工业同业公会或台湾省家禽孵化商业公会联合会等协(公)会之会员2年以上资格。
三、贷款用途:提供购买家禽或购置家禽生产经营设备及营运周转所需资金。
四、辅导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
五、经办机构:
(一)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
(二)依法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三)未设信用部农(渔)会(不含信用部由银行承受,目前无信用部单位)地区,当地或邻近之中国农民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分行。
六、资金来源及贷款方式:由经办机构出资直接贷放。
七、贷款风险:由贷款经办机构承担。
八、贷款条件:
(一)贷款利率:按照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率(2%)计息,并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调整而调整。
(二)贷款期限:资本支出贷款最长10年,周转资金贷款最长3年。
(三)贷款额度:每一借款户最高新台币800万元,其中营运周转资金最高新台币300万元。
(四)贷款方式:按实际所需金额一次或分次拨付,借款人申请拨款时,购买生产设备部分应检具与贷款项目有关支付凭证(统一发票、收据或进口完税证明等)。
(五)还款方式: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摊还为原则。资本支出部分得宽缓偿还,期限最长3年。
利息:每半年缴付一次为原则。
本息偿还方式得由借贷双方以契约订定之。
(六)担保方式:由贷款经办机构依照其征授信有关规定,审酌个别授信案件核定,借款户担保能力不足者,由贷款经办机构协助送请农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
九、贷款审核及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本贷款时,应填妥贷款申请书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适用「相关家禽产业从业人员」资格者,请检附相关协【公】会2年以上会员之证明文件)。
(二)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案件,经初审合格后,按月编造贷款名册连同贷款申请案函送直辖市政府(建设局)或各县(市)政府(农业局或经济局或农渔局)办理复审,不符资格者应即退件予申请人。
(三)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复审其拟贷款金额,是否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审定之年度分配额度后,再将核定名册函送经办机构办理核贷,并副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四)经办机构接获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核定名册后,应于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拨贷手续。
(五)经办机构办理本贷款,应随时与辅导机关密切配合联系,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应负责督导有关单位派员辅导,以确实运用贷款资金。
十、贷款总额度之控管:由中国农民银行控管运用。
十一、申请贷款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贷款额度用罄为止。
十二、贷款资金动用期限:借款人应于经办机构核准贷款日起3个月内动支完毕。
十三、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农业发展基金作业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