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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户字第094006055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内政部台内户字第094006055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壹、依据本补助项目及基准依据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作业要点第十二点第一款规定订定之。

贰、基本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临时酬劳费:每小时新台币七十元至新台币九十元。但每人每月补助款不得超过法定基本工资。

二、授课钟点费:视授课者学历而定,内聘讲座每小时新台币五百七十五元至新台币八百元,外聘讲座每小时新台币一千一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六百元,未满一小时者减半支给,专题演讲费每小时新台币一千元至新台币二千元。

三、项目差旅费:交通费实报实销,住宿费检据核销每日新台币六百五十元至新台币一千元;膳什费每日新台币三百五十元至新台币四百五十元。

四、翻译费:外文译成中文,以中文计,中文译成外文,以外文计,其计列基准每千字最高新台币一千七百元。但英文翻译部分计列基准每千字新台币六百三十元。

五、撰稿费:最高基准每千字新台币六百三十元。

六、审稿费:最高基准每千字新台币一百七十元。

七、出席费:专家学者支领,最高基准为新台币二千元。

八、项目计画管理费:依补助项目实际需要核实计列,最高不得超过核定补助总经费之百分之五。所称总经费指实际支出补助总经费。支用项目包括邮资、电费、电话费、水费、油料费、计算机及复印机耗材、文具等项目,均需检据核销。

九、专业服务费:专业人员以每月新台币二万九千元核算,专业督导人员以每月新台币三万四千元核算,对于具专业证照之专业人员给与证照加给新台币一千元,相关系所硕士以上学历给与学历加给新台币一千元,每年补助十三点五个月,应检附学经历证明文件并叙明工作内容。

十、交通租车费:每辆次最高新台币八千元。

十一、临时托育费:送托合法托育机构临托,每次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元;全日托每名儿童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千元,每案最高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十二、接受补助办公室租金之单位,同一地点限补助一次,申请时并应检附租赁证明。

十三、项目性之延续性计画得视计画期程(一年以上),先行核准,逐年拨款。

十四、杂费:每案最高新台币六千元(含摄影、茶水、文具、邮资等)。

十五、开会、讲习除茶水及依规定供应饭盒外,不补助点心费、饮料费。

十六、奖金、奖品、服装、纪念品、旅游及聚餐性质之活动,原则不予补助。

十七、有关充实设施设备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除有特殊理由外,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设施设备需汰旧换新者,依财物基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规定,已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请补助。

十八、其它项目参照中央政府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作业手册所定标准。

参、外籍配偶设籍前医疗补助计画

一、协助有需要之外籍配偶办理产前检查

(一)补助对象:中央政府及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补助原则:外籍配偶来台,在未纳入全民健康保险前怀孕个案,接受产前检查费。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补助外籍配偶未纳入全民健康保险前之产检费每人每次产检新台币六百元,每胎最高五次。

二、协助有需要之外籍配偶施行结扎、装置子宫内避孕器

(一)补助对象:中央政府及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补助原则:提供外籍配偶生育调节服务费补助。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1.外籍配偶女性结扎费:每人新台币一万元。

2.外籍配偶男性结扎费:每人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3.装置子宫内避孕器费:每人新台币一千元。

肆、设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相关福利及扶助计画

一、补助对象: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补助原则: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针对遭逢下列特殊境遇之设籍前外籍配偶,其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点五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者,或经评估生活困难确需救助者,得依需求,拟定计画申请:

1.夫死亡或失踪者。

2.因夫恶意遗弃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者。

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它犯罪受害,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或诉讼费用者。

4.单亲无工作能力,或虽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伤病或为照顾子女未能就业者。

5.夫处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执行中者。

(二)各直辖市、县(市)所提计画案,每案依各直辖市、县(市)外籍配偶人口占全国外籍配偶人口数比例计算,百分之三以下者最高补助新台币七十万元,之后每增加百分之一(不足百分之一者,以百分之一计)外籍配偶人口数,经费增加新台币二十五万元。直辖市、县市政府于计画完成后,应依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服务对象名册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紧急生活扶助费:每人每次最高核发当年度当地县(市)最低生活费三个月。

(二)子女生活津贴费:每名子女每月补助当年度最低工资十分之一。

(三)托育津贴费:未满六岁之子女,每名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四)子女教育费:子女就读经立案之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者,每名补助学杂费百分之六十。

(五)伤病医疗费:自行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之部分,最高补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二万元。

(六)法律诉讼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

伍、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护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委托之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所提计画需以项目提供外籍配偶遭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处遇服务,每直辖市、县(市)限提一计画,并由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评估计画内容择优给予补助,每直辖市、县(市)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二)计画执行完成后,应依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服务对象名册、附表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开办费:补助开办相关设施设备最高新台币十万元(购置计算机信息设备、办公设备等)。

(二)专业服务费。

(三)保护扶助措施费:

1.法律诉讼费:每名个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同一案以补助一次为限。

2.紧急生活费:按居住之直辖市、县(市)当年度低收入户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基准一倍核发,每人每次补助三个月为原则,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社工员评估情况特殊可延长为六个月,同一个案以补助一次为限。

3.医疗费:每人次最高额新台币三千元,包括挂号费、验伤诊断书、其它与验伤诊疗有关之项目。但全民健康保险之项目不予补助。

4.心理复健费:

(1)个别心理辅导、心理谘商及心理治疗费: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八百元,每案次至少服务一小时,每案次最高以补助二小时为限,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限需接受心理治疗或心理谘商与辅导之个案,并应依附件一格式办理核销。

(2)团体治疗、辅导及谘商费:团体带领人为内聘者每次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八百元,外聘者每次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六百元,协同带领人则对半支给,每次以二小时为上限,每团最高补助十二次,另补助外聘带领人及协同带领人远程交通费、场地费、器材租用费、印刷费、膳食费、临时酬劳费(配合办理团体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及杂费。

5.延长安置费: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经直辖市、县(市)政府社工员评估确有需要庇护安置者,自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定补助期限届满次日起,补助申请单位延长安置费每人每日新台币五百元,最多补助六个月,并应依附件二格式办理核销。

6.安置房租补助:每案每月最高补助新台币六千元(租金补助一人为新台币四千元,有携带未成年子女者,每月每一人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元,最多补助二名子女),最高以三个月为原则,如经直辖市、县(市)政府社工员评估情况特殊可延长为六个月,并应附租赁契约及服务个案名册办理核销。

(四)推动服务方案费:

1.志愿服务咨询或关怀服务费:运用志愿服务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信息咨询或关怀慰问服务,内勤服务者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元,外勤服务者每人每日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补助二十一日为限;志工保险费每人每年最高新台币五百元。

2.办理方案督导、个案研讨会、成长团体及宣导活动费:补助授课钟点费及督导钟点费(补助专业服务费之人员不得支领)、讲师及督导远程交通费、出席费、场地费、文具印刷费、住宿费(最多以三天二夜计)、膳什费、杂费、临时酬劳费(配合办理团体所需之临时托儿服务)。

3.个案外展服务事务费:每案每次最高补助新台币六百元,每案每年最高补助二十四次,并应依附件三之一、三之二格式办理核销。

4.律师咨询费:每次出席依出席费基准支领,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万元,并应依附件四格式办理核销。

5.外籍配偶通译服务费:每案次每小时最高补助新台币五百元,每案次最高补助二小时,每案每月最高补助二次为限,并依附件五格式办理核销。

6.外籍配偶返乡机票费:经直辖市、县(市)政府社工员评估确有需要而无力负担费之个案,亚洲地区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万元,非亚洲地区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万元,每案每年最高以补助一次为限,并应依附件六格式检附票根或购票证明办理核销。

7.项目计画管理费。

陆、外籍配偶参加学习课程及宣导时子女临时托育服务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检具实施计画书(含经费明细表)提出申请,每年以申请一次为限。

(二)每一直辖市及县(市)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临时酬劳费。

(二)材料及用品费:依实际需求提列,并需注明单价及数量。

(三)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及广告费:依实际实求提列。

(四)杂费。

柒、外籍配偶文化交流活动及社区参与式多元文化活动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艺文推广:须能引导社会大众以多元视角了解新移民。

(二)社区参与式多元文化活动:新移民之参与需具主体性,且提案单位需与该地之社区组织有所联结及整合。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艺文推广:奖补助相关艺文创作及文化交流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其余补助最高新台币三十万元。。

(二)社区参与式多元文化活动: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多元文化推展计画或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捌、外籍配偶性别暴力防治宣导活动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全国性之宣导,计画内容至少包括电子、平面、户外等媒体类型,或含统包各类媒体通路计画,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万元。

(二)直辖市、县(市)性宣导活动方案计画,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乡(镇、市、区)性宣导活动方案计画,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四)全国性编印配送外籍配偶人身安全保护宣导资料,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一百万元。

(五)申请单位同一性质活动方案,每年补助二项为原则。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制作费。

(二)顾问费。

(三)出席费及远程交通费。

(四)演出费。

(五)场地、器材租借费。

(六)场地布置费。

(七)撰稿费、译稿费及外语校稿费。

(八)美编插图设计费。

(九)电子、平面、户外等媒体广告及节目托播费。

(十)印刷费、配送包装邮资费。

(十一)光盘制作费。

(十二)其它与宣导活动有关之事务费。

(十三)项目计画管理费及杂费。

玖、设置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计画

一、补助对象: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补助原则: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其合作团队、需求评估、计画项目、执行方式、服务范围、资源整合连结情形等列入申请计画中;九十三年度已获补助办理外籍配偶整合型服务试办计画者,应将申请计画区隔。

(二)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百万元。直辖市、县(市)政府于计画执行完成后,应依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作业要点相关规定及检附成果报告办理结案。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专业服务费:最高补助核定补助经费百分之四十。

(二)业务费:含办公费、差旅费,每案最高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设施设备及修缮费:含基本计算机设备、电话、传真、复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托儿设施设备及修缮费,每案最高新台币一百万元,修缮费按中央政府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所列标准办理;已核准补助相同之设施设备者,每隔三年始得再提出申请。

(四)场地租借费:每月最高新台币一万元。

(五)服务方案费:含教育训练、座谈会、个案研习与督导、研讨会、团体督导、转介服务等,每案最高新台币六十万元。

(六)翻译费。

(七)项目计画管理费:含个案资料建文件,最高补助核定补助总经费百分之五。

拾、辅导外籍配偶筹设社团组织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乡(镇、市、区)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二)直辖市、县(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全国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办理外籍配偶筹设社团组织之教育训练、促进外籍配偶社会参与之活动:

1.授课钟点费。

2.宣导费。

3.撰稿费。

4.翻译费。

5.场地租借费。

6.布置费。

7.印刷费。

8.器材租借费。

9.膳什费。

10.临时酬劳费(配合活动所需之临时托儿费)。

11.杂费。

(二)编印不同语言版本之筹组社团组织资料文件:

1.撰稿费。

2.翻译费。

3.排版费。

4.编辑费。

5.印刷费。

拾壹、办理培训外籍配偶志愿服务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办理外籍志愿服务教育训练、督导训练及其它专业训练。

(二)每班期以不少于十五人为原则,每班期授课至少三十小时,课程应依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课程办理。

(三)每班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授课钟点费。

(二)印刷费。

(三)场地租借费。

(四)场地布置费。

(五)器材租借费。

(六)住宿费。

(七)膳什费。

(八)交通费。

(九)保险费

(十)临时酬劳费。

(十一)杂费。

拾贰、编制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刊物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采统一制作,免费发送全国外籍配偶。

(二)可延续二年办理,分年函报计画,核定补助。

(三)外籍配偶刊物,每三个月发行一期。

(四)中文译为越南文、英语、印尼、泰国、缅甸、柬埔寨等语言版本。

(五)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一千六百五十九万四千元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印刷费。

(二)撰稿费。

(三)翻译费。

(四)排版费。

(五)编辑费。

(六)广告费。

(七)专业服务费。

(八)审稿费。

(九)邮资。

(十)办公室租金:每月最高新台币二万元。

(十一)设施设备费:含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电话、传真、复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十二)项目差旅费。

(十三)项目计画管理费。

(十四)杂费。

拾参、辅导外籍配偶翻译人才培训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课程以中文与越南语、印尼语、泰国语、缅甸语及柬埔寨语等通译为原则。

(二)每班期授课至少三十小时,每班期至少十人。

(三)每一计画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

(四)申请补助时需检附课程表、讲师名册及实施计画。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授课钟点费。

(二)出席费。

(三)交通费。

(四)撰稿费。

(五)住宿费。

(六)教材费。

(七)文具印刷费。

(八)场地租借费。

(九)器材租借费。

(十)项目计画管理费。

(十一)膳什费。

(十二)临时酬劳费。

(十三)杂费。

拾肆、外籍配偶入国前之辅导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原则:

(一)宣导政府对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及相关法令说明,并发送相关宣导资料。

(二)积极搜集外籍配偶婚姻相关信息,提供政府参考。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国外交通费、住宿费及杂费:交通费实报实销,住宿费补助每人每日新台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杂费每人每日新台币六百元;若委托旅行社办理,团费补助每人最高新台币四万元。

(二)资料印制费。

(三)场地租借费。

(四)电视教学器材费、辅导教具等设备费:核实报销。国外每一馆处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二万元。

(五)项目差旅费。

(六)专业服务费。

(七)项目计画管理费。

(八)杂费。

拾伍、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辅导研究计画

一、补助对象:

(一)中央政府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二、补助研究案:

(一)零至六岁外籍配偶子女照顾及教育之研究。

(二)加强外籍配偶语言教育之研究。

(三)外籍配偶人力资本指针建立之研究。

(四)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运用绩效评估及指针建构之研究。

(五)外籍配偶及大陆配偶面谈机制之研究。

(六)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措施成效检讨及策进作法之研究。

(七)其它有关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辅导之研究。

三、补助项目及基准:

(一)每一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九十万元。

(二)依内政部委托研究计画经费编列基准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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