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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进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任务的外埠监理(施工)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9 生效日期: 2004-05-09
发布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建质发[2004]7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对进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任务的外埠监理(施工)企业质量责任行为管理,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下简称《监督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外埠监理(施工)企业进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监理或者施工任务的,均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并取得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办理企业资质与履行质量责任行为业绩审核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对该工程项目实施投标。 
  外埠监理(施工)企业中标后,自中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到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办理外埠监理(施工)企业资质备案手续,经备案取得资质备案证明后,方可对工程实施监理或者施工。 
  二、外埠监理(施工)企业申办企业资质与履行质量责任行为业绩审核登记手续的,应向监督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由企业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理企业工程监理(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四)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三年所监理(施工)的工程无质量事故证明。 
  (五)连续三年内监理(施工)的工程,平均每年获得了不少于一项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证明。 
  (六)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或者施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和在本企业任职证明及三个及以上与拟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任务相一致的工程项目监理(施工管理)业绩证明,包括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和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经本人亲笔签名的每一项工程的《(隐蔽、中间、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工程报验审核表》。 
  三、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资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统一使用A4打印纸。 
  (二)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资料顺序依次排放装订成册一份。 
  (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三)和(四)资料必须是原件,其他资料均需彩色扫描打印件。 
  (四)除有规定必须用手写的文字外,其他文字均打印成文。 
  (五)填写内容准确、齐全、字迹清晰、彩色扫描印件资料清楚可辨认。 
  (六)每一张彩色扫描打印件资料上必须签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企业公章,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提供所有资料原件接收核对。 
  四、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企业资质与履行质量责任行为业绩审核登记手续: 
  (一)超过时限申办的。 
  (二)以企业分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监理(施工)业务的; 
  (三)没有提供资料原件的。 
  (四)提供资料不全或者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 
  (五)工程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数量或者工程技术专业配备不能满足履行质量责任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严格依照《监督工作导则》规定的要求,对外埠监理(施工)企业在连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期间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实施监督与管理。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出大连市建筑市场: 
  (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资质与履行质量责任行为业绩审核登记手续或者企业资质备案证明的。 
  (二)施工现场实际工程监理人员或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或者施工管理人员未常驻施工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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