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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4]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的自身优势,促进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服务,自治区供销社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该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牧民为主体,在自愿、民主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自助服务性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出了重要批示,对供销社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供销社认真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好的典型,为供销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方向。为充分发挥供销社优势,促进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削弱农牧民独立自主经营地位,不影响农牧民生产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牧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把千家万户的农牧民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生产,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切实解决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实现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成为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既可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农牧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又可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牧民增加收入,促进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步伐。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原则。 
  (二)自愿原则。农民自愿加入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合作组织章程,均可以成为合作组织的成员;供销社、农业“三站”、乡镇(村办)经济组织和其它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可入股成为集体成员。 
  (三)民有、民管、民享原则。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自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召开社员(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管理机构,民主决定合作组织重大事项。 
  (四)市场导向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市场化原则,选择生命力强、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产业、产品或加工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经纪人协会等,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 
  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采取供销社领办,与涉农部门、农村专业大户、生产科技致富能手联办,龙头企业创办,农民自发兴办等多种形式。要尊重农民意愿,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既可以发展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龙头企业),也可以发展以服务为主,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农户联合体(综合服务社)等组织;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或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的模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开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联合与合作,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农产品协会联合会。 
  (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重点。各县市、乡镇以及涉农部门要结合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托主导产业、优势产品和龙头企业,采取引导农民自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依托供销社主办等多种方式,大力创办棉花、粮油、林果、畜产、种养、加工、储藏、运输、农资服务、餐饮、旅游度假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可以现金入股,也可按实物折价入股,所入股份实行同股同利、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专业合作社要与龙头企业对接,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对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经营所获利润,在提取一定数额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后,对农民实行按股分红或按实物交易量分红;同类专业合作社要实行跨地区的联合,条件成熟的可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二)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牧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全区供销社系统创办的各类农产品协会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有协会的功能还有待完善,服务还需要加强。各地要根据我区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批发市场及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络,广泛联合生产、加工、销售等各方面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方式发展由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组织、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参加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原有各类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理顺体制,完善功能。在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协调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三)办好综合服务社。大力发展综合服务社是延伸农村服务网络,完善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增强为农服务功能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在原有农村基层服务体系的基础上,采取与乡镇、村委会联办,农民经纪人合办,发动农民自办等多种形式发展社区综合服务社。农民、农民经纪人、供销社的职工、村干部、个体经营业主,只要愿意办社的,都可以合作建社。社区综合服务社要联合农业“三站”等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销售、价格及市场行情等信息服务,要在“综合”上做文章,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在“服务”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商品,就经营什么商品,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要将综合服务社发展成为农村社区经济、文化娱乐、中介等综合服务中心,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四)推动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引导、协调和服务,发挥农村贩运大户、经销大户等人才的作用。围绕发展“订单农业”,创办农民经纪人协会,把处于分散状态、规模小、效率低、自律性差的各业经纪人联合起来,使经纪人个体变成能人群体,扩大规模,形成合力;经纪人协会要为经纪人协调各方关系,向政府反映合理要求,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指导、帮助建立自律机制。要大力培养有影响、有实力、信誉好的农民经纪人成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者;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各类农民经纪人。 
  四、供销社要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各级供销社要主动承担起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职责,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帮助农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提供信息、技术、物资等服务,协调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经济组织的关系,落实好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供销社要发挥自身优势,围绕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棉花、瓜果、畜牧业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手段,采取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等方式,联合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业技术人员,创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搞好农产品的加工、储藏、运销,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 
  (三)供销社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流通现代化结合起来,大力实施开放办社,积极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加盟供销社,将各级联社改造成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社,整合、聚集社会各类人才、网络、资本和社会其它资源,将其转化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供销社要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动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通过典型引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事关自治区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供销社、农业、林业、畜牧、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供销社。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各级党政,尤其是县乡镇党委、政府和涉农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推动“三农”工作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切入点与突破口。工商、民政等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方面提供方便,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从帮助农民减负增收等方面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同等对待,不能将农民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所获得的收入与工商企业经营者个人收入同等对待。 
 
 
自治区供销社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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