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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0-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4]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毗邻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适时调整确定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发挥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对拟调整税额等级超过市局已审批的等级范围的,各区县局应将调整方案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报市地税局审批;对拟调整税额等级未超过市局已审批的等级范围的,各区县局可将方案直接报区县政府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二、严格控制、认真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各区县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在年底前对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各区县局应将清理检查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各区县局在对房地产开发转让实施预征管理的同时,应及时进行转让后的清算,防止预征后未及时清算甚至不清算现象。对故意拖延项目清算的纳税人,要采取措施,督促其尽快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确保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各区县局应制定相应的项目清算管理办法。对旧房和土地转让项目,原则上不预征,只进行清算,对以前已预征税款,在年底前应予清算,多退少补。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深入挖掘增收的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这两个税种的征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对仍未按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要针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足的状况,借鉴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更新后的数据资料,及时、合理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提高单位税额,以充分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收入。 
  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办法,搞好委托代征,特别要注意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在房地产转让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提出建议,以便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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