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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画(业余)等级考试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2001]84号

文化部办公厅:
  你部所属全国书画(业余)等级考核委员会报来要求重新核定书画(业余)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全考委[2000]016号)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全国书画业余等级考核委员会对自愿申请书法、绘画(业余)等级考试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1至5级,每人50元;5级以上,每增加1级,每人加收10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200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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