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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2 生效日期: 2004-03-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4]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美区2003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5.6838公顷(其中耕地4.94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集美区灌口镇黄庄村水田1.283公顷、旱地2.2098公顷、园地41.8848公顷、其他农用地3.599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7.22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58公顷、其他土地0.3471公顷,上头亭村旱地0.1756公顷、园地3.853公顷、其他农用地0.2881公顷,灌口村旱地0.15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8公顷,三社村旱地0.01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392公顷、未利用土地1.012公顷,铁山村旱地1.1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727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66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65.3115公顷;拨用国有园地0.38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35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66.1278公顷,作为集美区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集美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5.6838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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