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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6 生效日期: 2004-03-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2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置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置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 
  至科学决策。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至分级负责。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至全程管理。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至责权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 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 
  (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置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 
  (二)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 
  (四)解决移民搬迁安置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 
  (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第八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非生产经营项目,由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生产经营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则办理,履行经济担保、风险抵押、债务偿还等完备的经济法律手续。项目法人的确定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章 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移民受益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实行逐级编制申报,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后下达编制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建议方案,并提出编制计划的投资方向、原则和投资控制指标。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方案。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下达下年度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市级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并实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现行移民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的单位,应按《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配合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计分配情况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于8月底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9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度向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单位。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配合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二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经费参照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其中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其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重点项目工程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单位应接受移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制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由移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计或经审计发现法人代表在项目实施任职期间有重大问题和审计整改工作未完成的,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离任和办理离任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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