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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 2000-10-23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司价格函[2000]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价格函[2000]2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从局部来看,虽然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经营带有一定的垄断性,但由于这些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所以,放开这些停车场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将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车流量,也有利于经营者加强对这些停车场所的管理,引导经营者新建、维护配套设施停车场。因此,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应按照我委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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