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管函[2004]534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定于11月下旬受理建筑业企业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申请程序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的要求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原件,在加盖原件核对章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省属企业申请资质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
三、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资质需要重新核定,原企业和新企业应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
四、企业申请资质必须同时进行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未进行网上申请或网上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准。
五、受理时间为2004年11月25日一12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送到越华路116号大院煤炭大楼十楼,联系人,许百龄;电话,83394120。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