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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郊区都市型工业园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1 生效日期: 2004-10-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经委、规划局、房地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三个集中”的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本市郊区产业布局,推进郊区人口、城镇、产业协调发展,在本市形成以产业基地为龙头、市级以上工业区为支撑、区级重点工业区为配套、郊区都市型工业园(产业街区)为补充的产业布局构架,市经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按照“重点突破、加强导向、有序推进”的要求,推进郊区都市型工业园的规划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城市发展定位和“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战略,制订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市郊区规划纲要相适应的产业布局规划,根据上海城镇体系中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居民新村(社区)四个层次架构,推进郊区都市型工业园的规划和建设,形成产业和居住相互配套的产业街区,加大产业用地结构调整和存量优化,增加郊区镇村和农民的长期收益来源,加快形成本市郊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工业集中的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依托郊区的城、镇、村三级城镇体系,加快郊区都市型工业园建设,进一步完善郊区城市功能,推进郊区城镇、产业、人口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与郊区城市功能和城镇布局相匹配的郊区产业发展新格局。 
  2、农民入股,租赁为主。郊区都市型工业园是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的集体资产,通过以农民集体资产或以土地为合作条件入股等模式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将农民的土地转化为促进产业发展的厂房资产,吸引中小企业入驻,促进和扩大郊区居民就业,用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和镇村获取稳定的土地和厂房租赁收益,推进农民就业非农化、郊区农民市民化,使郊区居民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3、优化存量,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和优化本市郊区工业园区、规划城镇建设区等现有工业用地,在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总量的条件下,集中建设标准型厂房,吸引目前没有条件和能力进入工业区的中小企业进驻都市型工业园。 
  4、产业导向,提升能级。根据上海工业产业导向目录,郊区都市型工业园重点发展无污染、广就业的都市工业(一类工业),即以服装服饰业、包装印刷广告业、工艺旅游纪念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为主的产业,建设与城镇人口、生态环境相协调的都市型工业园。 
  三、发展目标 
  按照本市郊区规划发展纲要,到2010年,上海郊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为1000平方公里,形成产业基地、市级以上工业区、区级重点配套区和郊区都市型工业园四个层次的产业发展格局,其中产业基地和市级以上工业区、区级重点配套区及郊区都市型工业园分别与郊区新城、新市镇和居民村(社区)相对应,形成本市郊区布局合理、产业协调的城镇和产业体系,有效促进本市郊区人口、城镇和产业的集中和集聚。 
  四、建设要求 
  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郊区建设都市型工业园需满足以下要求: 
  1、在产业定位上,主要吸引环保型、广就业、配套性的中小企业和都市型工业。 
  2、在选址布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选址选择原有存量集中工业点,位于或毗邻城镇建设区、市级以上开发区和区级重点配套区,以充分发挥现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能力和公共服务功能作用,降低都市型工业园建设成本。 
  3、在土地利用上,建设都市型工业园必须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水平。都市型工业园规划面积一般在20-30公顷左右,分期建设推进,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 
  4、在投资运作上,探索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建园模式,以镇、村集体资产或农民入股成立股份合作制公司或股份制公司,通过土地作价、土地使用权和征地补偿费等形式投入形成农民集体资产入股的不动产,自主进行都市型产业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5、在运作方式上,从机制上保障镇村和农民长期收益来源,将农村土地转化为促进产业发展的有效资产,土地和标准型厂房以租赁使用为主,获取出租收益,为农民解决养老保险、小城镇保险、出租收益分红和土地使用补偿等长远保障。 
  五、试点程序 
  郊区都市型工业园的规划和建设,由市经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按照上述原则和标准联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按照试点先行、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方式开展郊区都市型工业园试点和建设。试点项目的审定,由各有关区(县)经委会相关部门报区政府预审后送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会审同意后实施。各区政府也要制订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办法,规范都市型工业园规划和建设。列入建设试点的都市型工业园,市、区两级政府在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上海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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