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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企业专用码头港口建设费征收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 2000-05-26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0]276号
南通港务局:
  你局《南通港务局关于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及其产品是否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请示》(通港管(2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港口建设费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为保证港口公共码头与企业专用码头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重复建设,1993年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据此,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财发(1993)541号)第 条规定:“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因此,企业专用码头进出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应征收港口建设费。
  考虑到企业专用码头由业主自行建设、维护的实际情况,对企业专用码头征收的港口建设费按50%比例返还,即由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全额征收港口建设费后,再将征收额的50%返还给企业专用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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