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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 2004-10-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管字[2004]14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杜绝因使用海砂及氯离子含量过高的水而导致的质量事故,现将《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建标[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建标[2004]143号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海砂的管理,预防海砂运用不当而存在的潜在危害。 
  二、鉴于我省河砂储存量丰富的实际情况,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工程严禁使用海砂,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在沿海地区,因自来水缺乏而使用地下水时,施工单位必须将地下水进行有见证采样送检,监理单位及监督机构应对水质检测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地下水氯离子含量小于规定的要求,方可投入工程使用,杜绝因水质不合格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九日 
 
 
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 
 
 
建标[2004]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受河砂资源减少的影响,一些沿海城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利用海砂拌制混凝土和砂浆,使建筑工程出现了氯离子腐蚀情况,降低了工程的耐久性,给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为加强建筑用海砂的管理,严格控制和科学使用海砂,确保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用海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利用海砂,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这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建筑中滥用海砂的危害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严禁不合格的海砂进入建筑工程。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对海砂应用的监管。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摸清海砂的产地、分布、规格和材料性能指标,掌握海砂的实际应用情况,预防海砂应用不当而存在的潜在危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凡采用海砂地区的建设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海砂应用技术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指导有关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掌握海砂应用技术和应用条件。同时,认真做好采用海砂的经验总结和交流,宣传海砂使用不当的危害性,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四、严格执行标准,对违反标准进行建筑活动的必须依法严查。海砂的开采、除盐处理、混凝土拌制等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砂》、《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违反下列强制性条文的,应依据建设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查处: 
  1.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 
  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 
  3.对预应力混凝土不宜用海砂。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五、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门处理的淡化海砂。公共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海砂。钢筋混凝土抹灰面层不得采用未处理的海砂作砂浆。采用海砂的建筑工程应当严格工程质量检查;对结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后,才得进入下一工序。 
  六、大量使用海砂的地区应采用集中拌制商品混凝土。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采用建筑用砂前,应当慎重选择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商品混凝土出厂前应当进行氯离子含量检验。 
  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的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和用前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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