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航字第094000065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4000065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1 制定依据
一、依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4年1月18日陆经字第0940000983号函办理。
2 制定目的
二、为利大陆籍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以下简称大陆业者)申请于春节及其前后期间飞航包机载运大陆台商(含投资事业负责人及受聘雇员工)及其眷属往返两岸(以下简称「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3 申请资格
三、申请「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以经大陆民用航空主管机关指定之六家大陆业者为限。
4 飞经航路
四、大陆业者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其来程(由大陆飞往台湾)及去程(由台湾飞回大陆)均应依现行台北/高雄-香港国际航线所经航路飞越香港。
5 停降航点
五、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之航点,大陆地区限定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或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台湾地区则限定为中正或高雄国际机场。
6 包机期间
六、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之期间自94年1月29日起至94年2月20日止。
7 飞航架次、额度
七、大陆业者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其飞航架次总计以往返各24架次为限。
8 飞航架次、额度
八、大陆业者申请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前,应先向民航局国际机场时间带协调委员会协调工作小组申请取得于中正、高雄国际机场起降所需之时间带。
9 承载对象
九、搭乘「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之旅客,以台商及其眷属为限,其名单之审核,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办理。
10 申请期间及应备文件
十、大陆业者申请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于预计起飞十工作日前检附申请书(如附件)、包机合约副本及保险证明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请或委托飞航国际航线之本国籍民用航空运输业代理申请。并应于预计起飞三工作日前将经境管局许可之旅客名单补送民航局。
11 申请期间及应备文件
十一、大陆业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请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者,应委托飞航国际航线之本国籍民用航空运输业代理处理机场运务及旅客消费权益相关事宜。
12 申请期间及应备文件
十二、大陆业者于飞航「大陆台商春节返乡项目」包机进入台湾地区时应已备妥保证函,证明其航空器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及航空人员检定证、体格检查及格证均为有效。民航局航务、机务查核人员得视需要进行查核。
13 其它事项
十三、本作业程序未规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及其它有关国际航线包机作业规定办理。
14 其它事项
十四、本作业程序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