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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2 生效日期: 1992-01-2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新环治字[1991]148号《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生产、采暖、生活用锅炉烟尘排放应执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一83,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GB 13271一91标准)。对超过该标准排放烟尘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烟尘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

  二、工业炉窑烟尘排放应执行《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一88)。对超过该标准排放烟尘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烟尘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

  三、工业炉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还应执行《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一73)。对超过该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收费标准,计征排污费。

  四、工业炉窑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均超过相应标准时,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  条规定精神,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征排污费。

  五、对锅炉和工业炉窑排放的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采样、测试等,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测式方法标准执行(GB 5468一85,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GB 5468一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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