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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安徽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6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安徽省需保留的涉企收费项目的请示》(皖政秘[1998]20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线路牌有偿使用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工本费、生猪屠宰许可证工本费、烟叶收购证书费、烟叶准运证书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营运船舶《营运证》年度审验费、水路运输许可证费、船舶营业运输证费、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汽车营运证年审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安全检测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铁路运输货物治安管理费、铁路公共场所和商业网点治安联防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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